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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与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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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GGGY155436486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夏某于2019年1月因病死亡,其生前系重庆市永川区某有限公司股东,有个人合法财产住宅、车库、车辆若干。夏某于2016年与张某离婚后未再婚,其继承人如下:夏某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夏A、夏B(17岁)和夏C(1岁);夏某的父亲是夏甲,夏某的母亲是彭某。其中,夏A、夏B系夏某与张某所生,夏C系夏某与陈某所生(非婚生子)。由于夏B、夏C均系未成年,行使股权、管理财产多有不便,各方继承人多次交涉未果,陷入僵局。无奈之下,继承人求助于公证处。

承办公证员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兼顾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围绕当事人纠纷焦点,运用《继承法》《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进行宣传教育和问题分析。最后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纳“继承+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模式。首先,夏甲、彭某、夏B、夏C四人共同继承上述遗产,夏A放弃继承上述遗产,并经公证处公证;然后,公证处根据夏甲、彭某、夏B、夏C的意愿代书了《遗产分割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遗产分割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给予未成年经济补偿的方式替代未成年人行使公司股东权。

未成年人继承有限责任公司已故股东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股东,是一种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衍生出来的社会现象。但是,未成年人继承股东资格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年龄、智力状况不足以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客观上依赖于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资格。另一方面,就现有立法规范而言,继承法没有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不够重视,实践中存在法定代理人滥用未成年人股东资格的现象。

在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主要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信托继承等方式继承股东资格。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死亡股东财产自然延续的角度来看,应当赋予未成年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在未成年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证员利用其中立客观的身份定位,引导当事人双方充分表达诉求,依法达成遗产分割协议,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成本,经济高效,不易反复,利于实践中的自觉履行,效果更好。而且这种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替代未成年人行使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既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不足,又可以防止未成年人免受公司债务所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甲方:夏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乙方: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丙方:夏B,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丁方:夏C,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夏某(公民身份号码:XXX)于X年X月X日死亡,其死亡后遗留有如下财产:

1、持有重庆市XX区XX有限公司的股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出资额1018.72万元。

2、位于重庆市XX区的住宅,建筑面积118.79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XXX,位于重庆市XX区XX车库,建筑面积34.1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XXX。

3、持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持有人编码:XXX,持有非境外上市股份数陆万股。

4、一辆车牌号为渝XX的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XXX。

5、一辆车牌号为渝XX的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XXX。

甲方夏甲是夏某的父亲,乙方彭某是夏某的母亲,丙方夏B是是夏某的儿子,丁方夏C是夏某的女儿。夏某的上述遗产已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继承(详见《公证书》2019渝永证字第XXX号)。现经甲乙丙丁四方充分协商后,达成分割协议如下:

1、夏某持有重庆市XX区XX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和渝XX的小型轿车、渝XX的小型轿车由甲方分割所有。

2、夏某持有重庆XX银行的股权由乙方分割所有。

3、位于重庆市XX区的住宅和位于重庆市XX区的XX车库由丙方夏B和丁方夏C双方共同分割所有。

4、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夏B支付财产补偿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于X年X月X日前付清。

5、甲乙双方共同向丁方夏C支付财产补偿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6、甲方每月向丁方陈某支付夏C生活补助费贰仟元整,至夏C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7、甲方每月向丙方夏B或张某支付夏B生活补助费叁仟元整,至夏B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8、丙方、丁方不承担夏某的所有债务。

9、本协议经四方当事人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当事人各一份,公证处留二份,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永川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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