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肖某某房产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GGGY155436465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4日,肖某金来到尤溪县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委托公证。据肖某金称,肖某金的儿子肖某某于2013年10月1日向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坐落在尤溪县某镇某大道某号某幢某层某室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X,现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由于该楼盘已全部售罄,售楼部很快就要解散,若不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将造成以后办证的被动和困难,而肖某某现又在福建某监狱服刑无法亲自到场办理,因此需要尤溪县公证处公证员前往福建某监狱为肖某某办理委托书公证。肖某金向尤溪县公证处提供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因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委托公证必须是当事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原则,承办公证员按照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审查了申请材料后,告知肖某金应事先与肖某某沟通清楚委托事项和办理委托公证的情况,以确保此次委托公证的顺利进行。

2019年1月8日,尤溪县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前往福建某监狱,在办理相关会见手续后,承办公证员在该监狱的提审室审查核实了肖某某的身份情况后并告知其来意。在办理该委托公证的过程中,承办公证员详细询问了肖某某委托其父肖某金办理其名下所购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其真实意思,告知了办理委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该询问过程详细的记录下来,在确认无误后,现场为肖某某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

2019年1月15日,承办公证员对相关材料审查核实无误后向当事人出具了委托公证书。肖某金拿着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顺利为肖某某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委托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服刑人员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往往难以自己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而委托公证既保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同时也促进了服刑人员能安心改造,以早日回归社会。

就在前几日,肖某某的父亲肖某金专程来到公证处感谢承办公证员说,自从办好了不动产权证书,肖某某在狱中改造表现得更加积极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肖某某,男,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尤溪县某镇某新村某号某室。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肖某某于二○一九年一月八日在福建省某监狱提审室,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肖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尤溪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