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周某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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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542777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周婆婆已年近百岁,40多年前,周婆婆的丈夫因病离世,后独子也因病去世。多年来,周婆婆独自居住在佛山市某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后来,由于年事渐高,身边又无近亲属照应,从十多年前开始,周婆婆便搬进居委会的敬老院,鉴于周婆婆的特殊情况,居委会一直承担了周婆婆在敬老院居住的费用。为了感谢居委会的照顾以及保障自己能安享晚年,周婆婆想将名下的房屋在百年归老后归居委会所有。
周婆婆的房屋位于居委会辖区内,常年缺乏修缮与保养,后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楼。周婆婆一直希望对自家危楼进行修缮,却有心无力。深思熟虑下,为了让居委会有个明确的名目对危楼进行修缮,同时也为了表达对居委会多年照顾的感激,周婆婆想将名下的这间房屋留给居委会,但文化程度不高的她却苦无途径。
为了保障周婆婆得到照顾的同时,了却周婆婆将房屋留给居委会的意愿,居委会的负责人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获悉后,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专门跟进。为确保意愿的真实性,工作人员特地到敬老院当面向周婆婆了解情况。其后,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公证业务范围,建议双方通过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明确作为扶养方的居委会应尽的扶养义务,使周婆婆的生养死葬问题得到解决并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亦能明确周婆婆将名下房屋留给居委会的意愿,了却老人的心愿。
考虑到周婆婆已年近百岁,为让周婆婆安心在敬老院养老,南海公证处于2016年9月30号安排了公证员林某及公证员助理到敬老院,为周婆婆和居委会负责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粤佛南海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XXXX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XXXX,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XXXX。
甲方的负责人:丁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
乙方:周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审查,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如下:
(一)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每月在敬老院的一切费用在扣除南海区民政局每月核发给乙方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三无人员标准)后,不足部分由甲方支付,直到乙方百年归老止。待乙方百年归老后,甲方负责乙方的丧葬费用,丧葬过程一切从简,火化后骨灰用作植树。
(二)若甲方履行上述约定义务,乙方百年归老后,乙方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在佛山市南海区X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南府国用字(90)第XXXXXXX号]遗赠给甲方所有。
(三)乙方不得随意处分上述遗赠财产,若乙方故意损毁上述遗赠财产或者赠与他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乙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且向乙方追讨因之前扶养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四)若甲方不履行上述约定扶养义务,乙方百年归老后,甲方无权取得乙方的上述财产;若甲方不合理照顾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协议,给付生活费用;若甲方连续三个月不给付生活费用、不合理照顾乙方,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且不返还甲方之前扶养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五)本协议如需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共同修改。若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内容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具体、明确。甲、乙双方对该《遗赠扶养协议》的条款已详尽了解,无任何疑义。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的负责人丁XX与乙方周XX,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签署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上述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甲方负责人丁XX的签名、甲方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印章以及乙方周XX的私章、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