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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属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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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5383060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1日,一位白发苍苍的阿姨来到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的接待室,该阿姨户籍已迁至山东省青岛市,千里迢迢回到家乡是由于老伴儿突患重疾撒手人寰,对“身后事”一无交待。老两口在青岛市有一处房产,正在青岛公证处办理房屋法定继承公证,青岛公证处要求老阿姨回原户籍地开具相关材料证明其丈夫的亲属关系,阿姨来本公证处寻求帮助。

了解到阿姨的丈夫退休前就职于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我们告知阿姨可以去平高集团退管办或档案室查询其丈夫个人档案,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同时出具了公证处介绍信,留下了公证处联系方式。

案件法理分析:

公证处间相互配合信息互通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地域较远,信息收集困难,使得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成为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的重要依托。

上述案件中,申请人的公证目的是证明其亲属关系,由于相关政策各派出所、社区、单位等都不再出具与此相关的证明,当事人的户籍也早已迁出,公证员进行走访调查难度加大,而且浪费时间。死者生前在国企工作,还担任了相关职务,具有正规的《干部履历表》,且该表上亲属关系填写非常详尽。如查实该表的真实性,即针对该《干部履历表》进行公证,可侧面证实其亲属关系。然而当事人并不能出具《干部履历表》的原件,只能提供加盖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遂不能使用公证书格式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而变通采用了三十四式,证明复印件上的公章是真实有效的。公证员通过核实,死者单位明确表示该履历表系本单位所出具,上述记载均真实,该履历表作为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据便合法真实有效,具有可采纳性。

办案结果:

在公证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后,当事人携带介绍信即刻前往了平高集团档案馆,在有关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顺利复印出其丈夫的《干部履历表》,该履历表清楚的记载了其丈夫的家庭成员情况,亲属关系一目了然,公证员遂致电该档案馆,进一步查实了该履历表是由平高集团档案馆复印盖章而后出具的,上述信息均真实无误。公证员立即通过快捷通道特事特办,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后来得知,该阿姨已经顺利在青岛公证处办理了房屋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某甲,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口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系某乙之妻。

公证事项:印章

兹证明前面XX集团有限公司档案馆出具的姓名为某乙的《干部履历表》复印件上XX集团有限公司档案馆印章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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