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张某阳事实收养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GGGY155367029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〇一七年二月份一天,当事人张某阳、周某绿一脸焦急地来到我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关系的公证。据我处公证人员了解,张某阳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出生,其生父母是张某建、魏某英,在张某阳约十五个月大时,张某建、魏某英将张某阳送给凌某香、周某绿抚养,凌某香、周某绿是张某阳的养父母,养母周某绿与生父张某建是同母异父的姐弟,送养时张某建、魏某英已经生育有三男一女,张某阳是老四,当时凌某香、周某绿只生育有一个女儿凌某容,未生育儿子,就与张某建、魏某英商量收养他们的孩子张某阳,收养张某阳后,张某阳一直与凌某香、周某绿夫妻共同在凤林村生活,张某阳的生活学习都是凌某香、周某绿夫妻负责,由他们养大成人,该村的凌氏家谱中也是把张某阳登记为凌某香、周某绿的儿子,村里承包土地时,张某阳也是以凌某香、周某绿儿子的名义分得土地,相互间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称,凌某香、周某绿对被收养人履行了抚养义务,养父凌某香于二〇〇六年一月四日死亡。

我处还向当事人收集了张某阳在小学读书的学籍资料、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小学毕业生投考初中成绩登记资料、学校为其办理的保险单、小学毕业证、中学学生学籍档案、凤林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编号:XXXX)、张某阳被福建省南平工业学校录取的录取通知书及信封、凌氏族谱等资料,均可以佐证张某阳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并以父母子女相称的事实。

由于张某阳户口仍然在生父母处,张某阳称,养父已经去世,养母年事已高,想通过法律上的确认,完成养父母的心愿,尽自己养子的责任,同时将户口迁至养父母处也便于完善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手续。我处依据了解到的情况及向证人询问相关事实,为当事人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收养人):周某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某村某号。

关系人:张某阳(曾用名:凌某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某村某号。

送养人:张某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某村某号。

魏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事实收养

兹证明经张某建、魏某英同意,周某绿于一九八三年收养张某阳为养子,双方共同生活,以母子相称,并履行抚养义务,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周某绿是张某阳的养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屏南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17年2月16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