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芳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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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5536508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芳带着一份某人民法院作出的(XX)闽XX号民初XX号的民事调解书来德化县公证处咨询:是否可以根据这份民事调解书,以其他方式来履行法院调解的协议内容。
经公证员了解知晓,林某芳早年出嫁到其他县城,原属于其父母的老房子,在两位弟弟隐瞒情况下,把属于她的继承份额占为己有,至此她还未知晓。直至2017年,因公益项目拆迁,两位弟弟分别可置换超两百多平方米的房产,她随后咨询得知以上的情况,将救助途径寄希望于诉讼。后经法院确定林某芳有继承权,拆迁利益可享有三分之一,调解协议中是将其拆迁安置房一套过户给林某芳。现林某芳考虑自己在其他县生活且房屋未建成,为了家庭和睦,减少摩擦,想用货币补偿方式代替房屋产权过户。
随后公证员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是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其已经解决了民事争议中的法律关系。履行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效力,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
2019年3月18日,当事人来公证处签署一份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履行某人民法院作出的(XX)闽XX号民初XX号的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至此,一宗继承遗产纠纷在公证员见证下完结,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下,充分运用公证解决民事矛盾,努力维持社会和谐,共创良好风俗,增强时代的新风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林某芳,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乙方:林某耕,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林某种,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林某英,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民事和解协议书》公证。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民事和解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明确,协议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条件。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甲方林某芳与乙方林某耕、林某种、林某英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民事和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订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右手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德化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