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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诉讼调解解决当事人继承疑难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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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GGGY155356447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年过古稀的王天和(文中姓名均使用化名)老先生又一次来到徐汇法院申请立案,这已经是他第三次来立案了,王天和老先生想状告自己的长兄王天民,因为其长兄王天民在其弟弟王天良生前患重病时对他不管不顾,过世后却要求继承弟弟王天良的房子,我处常驻法院联络员张萍得知情况后,立即与负责该案的陈法官一同参与王老先生继承纠纷的调解工作,经过张萍的调解与劝说,长兄王天民对于之前的行为表示悔恨,并愿意放弃弟弟王天良的遗产继承权,双方决定通过公证程序处理该房产的继承问题。

张萍在整理了王天和老先生递交的资料后,进一步询问其家中兄弟姐妹的情况,老先生一一做了回答,但是经过公证员调查核实后,才发现其还有一位早年过世的姐姐,于是张萍又找到王天和老先生,开始王天和老先生还是不愿意说出姐姐的情况,张萍告诉他,如果不提供姐姐的情况,案子只能暂停办理,王天和老先生这才说出了实情,原来他一直与姐姐关系不好,姐姐过世之后就断了联系,张萍向其再次介绍了我国继承法中的继承顺序和要求,并提出若王天和老先生因为年老或者因为不好意思自己找上门,公证处愿意派人前去调查和调解,最终王天和老先生还是提供了姐姐生前的工作单位,公证员也顺利联系上了姐姐的子女,并调取了姐姐的人事档案,最终成功出证。

拿到公证书的那一刻,天和老先生激动地握着联络员张萍的手,再三表示感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沪徐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天和

被继承人:王天良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王天和因继承被继承人王天良的遗产,于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及相关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王天良的死亡证明;

三、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有关财产凭证;

五、(XX)京国立内证字第XX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表示知晓并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与在本处公证人员面前所作陈述均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或违法之处,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天良于XX年X月X日在上海市因XX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天良未婚、无子女;王天良的父亲是王父;王天良的母亲是王母(王父、王母均先于王天良死亡);王天良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王天良死亡;王天良共有兄弟姐妹四人,是王天良、王天民、王天和、王姐(王姐先于王天良死亡)。

三、据被继承人王天良的上述法定继承人王天和称,被继承人王天良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于XX年X月X日查询本市公证遗嘱信息库,未发现被继承人王天良的公证遗嘱记录。

四、申请人王天和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王天良的遗产,包括:

登记在王天良、XX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XX路XXX号XX室的房屋【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X字(XX)第XX号】。

因上述登记在王天良、XX名下的财产,系王天良、XX家庭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半应归XX所有;另一半为王天良的遗产。

五、现王天和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天良的上述遗产,王天民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天良的上述遗产。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天良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天良未婚、无子女,王天良的父母王父、王母均先于王天良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王天良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因王天良的兄弟姐妹王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王天良死亡,王天民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天良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王天良的上述遗产,应由王天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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