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主动调查解决继承难题的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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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535026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马某生、李某某夫妇分别于2013年X月和2011年X月死亡,家庭成员就遗产分配协商一致后,继承人马某明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接待马某明时,按照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表的要求告知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取得证明材料的渠道。
本案中被继承人马某生、李某某生前共育有四个子女,其中次子马某亮1992年先于父母死亡,马某亮生前只有一个独生女儿马某。但做为代位继承人的马某却拿不出任何能证明她与马某亮是父女关系的证明。原因在于:1、马某的父母结婚后户籍一直没有迁到一起,而马某的户籍从出生至今一直和母亲在一起;2、马某的母亲现已再婚多年,与马某亮的结婚证因时间较长未再保留,对原结婚登记机关的记忆模糊;马某原始的出生证也丢失了,补办的独生子女证上只有母亲的名字,没有父亲的名字;3、马某亮是因交通事故在外地死亡,原来的工作单位早已破产,去世前刚到的新单位因时间不长,人事档案尚未开始登记。
面对申请人的困难,公证员先是联系了社区及相关单位,在一无所获之后,考虑到本案问题的年代久远、单位变迁等特殊情况,公证员与马某的母亲等几位案外知情人员在一起共同理清过去的有关历史情况,讨论解决问题的方向,最终确定以查找马某父母的结婚档案为突破口。后经过公证员实地走访本市两家区级档案馆,最终核查到马某父母的结婚登记档案,顺利确定了马某的代位继承人身份,本案得以顺利办结。
在继承事项的办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的便是搜集各种证明材料,这起继承公证通过公证员邀请有关知情人员一起讨论,理清历史变更情况,寻找解决问题的落脚点,并根据线索主动收集证明材料,既增加了申请人对公证的认知和对公证工作的理解,也增加了当事人服务获得感,使更多的人办理继承时愿意选择公证机构的专业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徐鼓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马某明,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X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马某生,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马某明于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马某生、李某某的房屋遗产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徐州市公安局XXX派出所出具的马某生《户口注销证明》;徐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马某亮《户口注销证明》;徐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徐州云龙区XX街道办事处和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徐州市泉山区XXXX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独生子女证》;编号为徐房权证云龙字第XXX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等。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马某生、李某某分别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死亡。
二、坐落于徐州市XXX小区X#-X-XXX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徐房权证云龙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登记在马某生名下。
三、被继承人马某生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马某生自配偶李某某死亡后未再婚;马某生与李某某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儿子马某明、马某亮,女儿马某华、马某爱;马某生的父亲、母亲均已先于马某生死亡,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已先于李某某死亡。
四、马某生与李某某的次子马某亮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日死亡,马某亮共育有一个女儿马某。
五、被继承人马某生和李某某的所有继承人均称:马某生和李某某再无其他继承人,马某生和李某某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他人向我处提出异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查询平台,未发现有马某生、李某某的公证遗嘱信息记录。
六、现马某明表示要求继承人马某生和李某某的上述房屋遗产,马某华、马某爱、马某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马某生和李某某的上述房屋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上述马X生名下的房产为被继承人马某生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马某生与李某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马某生的父亲、母亲均先于马某生死亡,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李某某死亡,故马某生和李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子女马某明、马某亮、马某华、马某爱共同继承;又因马某生与李某某的次子马某亮先于马某生和李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马某亮应继承马某生与李某某的上述遗产份额由其女儿马某代位继承。
综上,马某生与李某某上述房屋遗产的继承人为:马某明、马某华、马某爱、马某。现马某华、马某爱、马某均自愿放弃对马某生与李某某上述房屋遗产的继承,故马某生与李某某的上述房屋遗产由儿子马某明一人继承。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上述遗产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