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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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5350206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年来,随着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便捷高效及节约诉讼成本等优势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选择对其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既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为可能产生的“烂账”节约了许多诉讼成本和时间。
近日,某银行支行的工作人员前来公证处咨询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材料与程序,该支行与南通某贸易公司签订了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肆佰万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用于该公司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在授信期限内,银行会依据上述合同签署单项授信业务合同比如《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保障债务的履行,银行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遂债务人找到两对夫妻以其自有不动产分别提供担保价值为贰佰万的不动产抵押担保并与分别与银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现银行方、南通公司方、抵押方均协商一致,同意办理赋予上述主合同及从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员审核当事人提供的基本证明无误后受理了该案。
受理该案后,公证员再次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包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营业执照、金融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各方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补充条款》进行了审核;特别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着重对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办理赋强公证以及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被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情况进行了询问和确认。最后,公证员对《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债权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程序及出具《执行证书》前需公证处核实的内容、方式、流程等具体地询问并向各方当事人获得明确答复后,最终出具了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
授信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某银行支行,住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信人、借款人(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
赵某华,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陈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抵押人(以下简称丁方):
杨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赵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条款》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于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申请办理前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XX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KXXXX)、《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YXXXX)、《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YXXXX)及《补充条款》(以下简称“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金融许可证;三、委托书;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公司在业信息;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丙方向我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结婚证;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五、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丁方向我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结婚证;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五、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四方共同向我处提交了合同文本。经对上述材料的初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依法受理了该公证事项,本公证员就公证事项的相关情况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对四方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及赋予该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
经查,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上述合同。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各方在上述合同中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肆佰万元整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丙方及丁方以其自有不动产为甲方与乙方基于合同编号为SXXXXX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分别提供担最高额为贰佰万的抵押担保。上述约定和合同各项条款具体、明确。申请人各方表示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已充分了解并共同确认了合同的全部内容。
又查,丙方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昆山开发区XXX,共有情况登记为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昆国用(2013)第XXX号;赵某华、陈某某系夫妻、共有人。丁方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昆山开发区XXX,共有情况登记为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昆国用(2013)第XXX号;杨某某、赵某妹系夫妻、共有人。
本公证员向各方申请人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各方当事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债务人及抵押人同意:如债务人未按照合同履行偿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由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各方申请人还在《补充条款》中对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程序及出具证书前需公证处核实的内容、方式、流程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某银行支行的负责人黄某与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及赵某华、陈某某及杨某某、赵某妹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来到我处确认他们各方当事人分别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签订了前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KXXX)、《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YXXXX)、《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YXXX)、《补充条款》。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X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KXXX)、《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YXXXX)、《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YXXX)及《补充条款》项下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赋予前面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持本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正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