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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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534966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杨某某于2019年3月某日来到连云港市连云公证处,称他与配偶吴某在老家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欲用他们自有房产做抵押申请贷款,因他本人目前在连云港工作,回四川路途遥远,回去只是签个字,所以杨某某申请办理一份委托公证,委托其配偶办理抵押贷款的相关手续。公证员向他告知了关于委托公证的权利义务及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通知要求。在公证员向他说明需要准备委托公证的材料时,杨某某称他们申请的是循环抵押贷款,房产证目前在银行抵押拿不出来,公证员经请示处讨论后认为可以让他提供当地房产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簿并与当地有关出具部门联系。
接下来几天,公证员对杨某某提供的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簿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查阅,并与四川省苍溪县贷款银行及房屋产权部门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咨询,经了解杨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期是三年,在有效期内只要不超过总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资金,目前该合同还在有效期,只是前一笔借款还完后杨某某需要再申请借款需要他签字认可。在核实了解完情况后在杨某某肯定了委托内容并签字后,公证员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目前在办理处分财产的委托公证中,公证人员既认识到其中的风险,严格按照办证规则受理、核实,深知公证质量对公证公信力、公证形象的极端重要性。同时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公证人员也要加强学习,跟上时代步伐,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归根结底目的都是要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公证服务,在优化办证流程、增加办证渠道下,努力提高办证效率,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力求让公证书在最大限度内做到客观、准确、公正。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连云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住址:四川省苍溪县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杨某某于二○一九年三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杨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