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知名商标侵权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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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534807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来到靖江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1994年以来连续获江苏名牌产品;该商标1992年以来连续获江苏省著名商标。该企业每年都会遭受大量的假冒产品侵权,企业也长期致力于打假防伪等活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期,该企业在就产品商标被侵权事实的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在泰州市高港区、姜堰区和泰兴市范围内,有多家店铺销售该企业的假冒商标产品,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委托工作人员徐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以固定证据防备日后举证需要。
由于侵权店铺数量较多且相对分散,公证人员既要保证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又要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会同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及拍摄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上述侵权店铺处现场购买取得侵权商品,公证人员对现场购买行为和所购商品封存前后的状况进行了保全证据,对购买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尽快出具了公证书。企业取得公证书后,通过向所在地市场监督部门举报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了维权,取得很好的震慑效果,上述侵权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靖江市公证处每年都会开展“法企同行”专项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证明、预防前置等职能作用,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融资借贷、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公证服务,一能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二能极大的遏制市场上假冒伪劣的不正之风,打击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三能树立公证为民、助力企业发展的公证新形象,提高公证的社会认知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泰靖证经内字第162号
申请人: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靖江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称因泰州市场有销售假冒其商标产品的情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我处申请对相关店铺的外观及在店铺内购买相关产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靖江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倪X、朱X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与拍摄人员徐某乙、申请人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徐某某、邵某某共同来到泰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某中路路一门头标识为"XXXX"的店铺处(其右侧店铺名称为"XX家XX馆",门牌XX路XX号),徐某乙使用数码相机对该店门头进行了拍摄。公证员倪X与公证人员朱X及徐某某进入该店,徐某某在该店花费240元购买了2提(每提4盒)相关产品,销售人员出具编号为XXXX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后徐某某将所购产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带回靖江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将上述所购产品装箱予以封存。徐某乙使用数码相机在靖江市公证处对上述所购产品(包括发票)及封存后的状况进行了拍摄。封存好的产品交由徐某某保管。上述工作结束后,公证员倪X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1页(见附件1)。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徐某某、邵某某和徐某乙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为徐某乙拍摄,并制作成光盘,光盘保存于我处。
附: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页);
2、照片打印件一份(共1页4张照片);
3、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靖江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