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市朱某抵押借款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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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5523788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某商业银行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借款人朱某共同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银行的工作人员张某告诉公证员,借款人朱某向该银行申请一笔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贷款,其抵押物为坐落于某区某路某小区5号楼30层的房产一处。针对此笔贷款,需要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便于以后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银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人所抵押的房产。借款人朱某在提交资料进行抵押贷款办理时,银行方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上显示房子登记在朱某与王某名下。朱某告知公证员,其与王某于2015年3月25日在某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两人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房屋归朱某所有,但是因为该房屋还存在一笔按揭贷款未还清,后来还清了,但是两人没有去变更房产的所有人,朱某认为房产有他的名字,是自己需要用钱贷款和王某并没有关系,而且当时已经在协议书上写明归朱某所有,朱某不想王某知晓自己贷款的事实。
在审核银行和朱某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公证处受理了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甲办理该项公证事宜,公证员甲在知晓朱某有此疑问的情况下详细的给朱某解答了有关他们需要办理该项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抵押登记的相关问题,朱某在听取公证员甲的解答后联系王某,王某也愿意配合进行相关事宜的办理,此后,由公证助理乙前往婚姻登记处调查朱某婚姻情况,核实离婚信息及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最后,所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真实意思表示后,各方自愿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交于我处公证员甲并及时的为各方办理了赋予《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黔贵阳衡律证经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负责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女,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借款人):朱x,男,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丙方(抵押人):朱x,男,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丙方(抵押人):王x,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赋予《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申请人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xx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xxx的身份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乙方朱x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丙方朱x、王x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抵押财产证明材料。
经查,甲方、乙方、丙方均具有依法签订上述合同、建立借款、保证、抵押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经上述三方申请人协商一致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述合同明确约定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及债权范围、违约责任等条款。
如乙方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愿以自已名下全部财产接受强制执行。丙方以《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名下的房产设定抵押担保,乙方与丙方均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抗辩权且接受强制执行。
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核实,重点告知了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规定、意义及法律后果。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xx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委托代理人xxx、乙方(借款人)朱x、丙方(抵押人)朱x、王x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贵州省贵阳市达成并签订了前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前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原件上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和印章均属实。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自前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乙、丙双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可向我处申办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乙方或丙方强制执行,要求乙方或丙方清偿前面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以及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债务本金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衡律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