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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助力司法辅助事务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GGGY155235444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某市居民齐某因经营需要向好友王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王某依协议约定向齐某支付了所借款项。齐某收到借款后,仅履行了三个月,在偿还了一小部分款项后就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王某多次找齐某要求偿还余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果,2017年8月,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院审查,最终判决齐某一次性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齐某依旧不履行义务,于是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查询,齐某名下有住宅房屋一处。执行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开展司法拍卖,但两次网络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王某对该房屋以流拍价接收该房屋抵债,依相关程序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债权人名下。因债务人齐某未按期迁出上述房屋,人民法院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为防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所涉房屋内物品清点、搬迁的过程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协助执行当日,公证员及助理来到现场,对房屋室内状况进行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工作记录,并由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员、社区工作人员、牡丹江市公安局社区警备人员、被执业房屋所在小区物业人员、摄像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公证人员在工作记录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公证机构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发挥公证机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职能作用,向“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转变,对推动司法体制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有益的尝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黑X证内经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XXXX,地址:某省某市XXXX。

负责人:A,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职务:执行员。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向某于二0一八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根据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X)黑XX初XX号《民事判决书》、(201X)黑XX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201X)黑X执XX号、(201X)黑XX执XX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和(201X)黑XX执XX号《公告》、(201X)黑XX执XX号《通知书》等生效司法文书,欲执行齐某名下位于某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图号:XX,合同备案编号第XX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为保留证据,向我处申请对其指定的位于某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屋室内状况及清点室内物品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机构信用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工作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公告、通知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办理。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告知其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二0一八年XX月XX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工作人员李某某与执行人员向某、张某等人来到某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被执行人齐某在家中自行搬迁,搬迁后的物品自行保管,摄像、照相人员杨某对房屋内现状和物品拍照并录像,拍照、录像后换锁,房屋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贴封条封存,钥匙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人员保管。现场摄像、照相人员杨某拍照所得照片共计XX张(详见附件2),录像刻制成光盘附后(详见附件3)。本公证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两页(详见附件1),现场执行人员向某、张某、某市某区某某街道社区居民委会工作人员赵某某、刘某某、照像人员杨某、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某社区警务大队警务人员王某、柴某、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向某、某某物业公司人员邹某、被执行人齐某、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李某某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本公证书后所附照片为现场拍照所得;本公证书后所附光碟为现场录制所得。

附: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两页;

2、照片一份共XX张;

3、光碟一份共X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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