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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同(协议)公证解决群体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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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GGGY155229644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1日,公证处接到电话,称其乡发生群体纠纷,该乡已组织派出所、司法所及乡政府干部成立调解小组到现场处置,但事态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寻求我处能否通过公证方式给予解决。

接到电话后我处公证员及时赶往事发地,到达现场后才发现该村村民将道路堵的水泄不通,十几辆装有矿石的运输车也被层层包围其中。通过与现场群众和调解组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到事发具体情况:被围在中间的运输车辆分别是县XX石英矿和XX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矿石和砂石的车辆,因运输车辆吨位高且长期运输严重破坏了路径三个村的乡村硬化道路。为此,村民们意见很大,也经常有村民围堵运输车辆的事情发生,但每次都通过村委会劝阻调和解决。村委会也和两个公司的负责人就此事进行了多次商议,两个公司一致同意尽量限制运输车辆吨位,不在夜间运输,并表示愿意在其工程结束后对被碾坏的道路进行修复。但村民们对其缺少信任,所以矛盾一直未能从根源上得到解决,以至于三村村民集体围堵道路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了解到具体情况后,公证员认为问题的症结就是由于村民对两公司最终能够赔偿或修复道路信任度较低,两公司最终应该以何种方式对道路损坏进行修复和赔偿、赔偿金额多少等等。带着这些问题在公证员建议下由该乡政府领导主持,三村代表和两公司负责人在乡政府会议室就两公司运输车辆损坏三村硬化道路事宜进行了全面协商,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争辩和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共识,并在公证员的指导下拟定协议书,约定按照三村初步预算修复损坏道路所需的资金120万元由两公司承担;道路修复资金必须由乡政府设立专项账户负责保管,做到专款专用;自协议签订后两公司运输车辆总载重不得超过26吨;三村支部委员负责做好村民思想工作,不发生堵路现象,并及时协调解决突发矛盾……,随着一纸协议,双方争执已久的矛盾也就此结束。带着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在工作组的调解下围堵群众散去了、被堵车辆启动了、村子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一起群体性纠纷,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青互助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XX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代码:XXXX,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职务:经理

乙方:互助土族自治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职务:村委会主任。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X月X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与X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于XX日在XX会议室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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