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邓某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GGGY155201493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当事人邓X和郝XX、金X到我公证办证大厅咨询公证业务。邓X告知公证人员,他今年80余岁,儿女和他关系不好,他平时和保姆生活在一起。虽然他经济上比较宽裕,但经常需要住院,他担心如果突然失去意识,没有人帮他办理入院手续、签署手术同意书等。郝XX、金X是他的律师,邓X非常信任他们,郝XX和金X也愿意帮助他处理相关事宜。他们打算做一个意定监护协议,在邓X失去行为能力的时候,由郝XX作为监护人,金X作为监督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公证员在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意定监护协议》后,与当事人就意定监护一事进行了询问,确定了办理该公证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后,为他们出具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川国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委托方、意定被监护人):邓X,男,一九三四年六月二十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受托方、意定监护人):郝XX,男,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丙方(意定监护监督人):金X,男,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申请人甲方邓X、乙方郝XX、丙方金X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向我处申办《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甲方邓X、乙方XX、丙方金X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协议人各方在订立该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甲方邓X、乙方郝XX、丙方金X签订上述《意定监护协议》的意思表示均真实,《意定监护协议》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甲方邓X、乙方郝XX、丙方金X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各方当事人签订该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意定监护协议》上申请人甲方邓X、乙方郝XX、丙方金X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