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贵州黔西南州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GGGY155194389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贵州省普安县龙吟镇雄阳村光明组一村民陈某在清理家中物品时发现老伴2016年9月15日去世时遗留下三张定期存单,存款金额为共计76143.9元人民币。在银行取时,银行工作人员说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后才能领取,之后她来到公证处。

在认真听取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后,认真细致向申请人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向申请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隐瞒、遗漏被继承人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责任。在询问笔录中详细记录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原因、住址和婚姻状况,同时核实了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属或遗赠扶养协议。了解到申请人全部法定继承人有四名子女和配偶。其中一个儿子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已故子女有三个未成年人孩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黔普安证民字第X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一九四四年七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普安县龙吟镇雄阳村光明组。

徐某顺,男,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普安县龙吟镇雄阳村光明组。

徐某杰,男,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普安县龙吟镇雄阳村光明组。

徐某一,女,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普安县龙吟镇雄阳村光明组。

徐某二,女,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普安县龙吟镇雄阳村光明组。

法定代理人:陈某敏,(系徐某杰、徐某一、徐某二三人母亲)女,一九八一年十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普安县盘水镇环城西路6号。

被继承人:徐某龙,男,一九四六年九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生前住贵州省普安县龙吟镇雄阳村光明组。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人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本处对继承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初步审查后,认为继承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就办理继承公证的基本权利义务、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向继承人以书面告知书的形式进行了告知。继承人在知悉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在《公证受理告知书》、《法定继承公证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继承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并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徐某龙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因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所申请继承的存款为:被继承人生前在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窝沿支行有存款三笔,其中账号为:28XX存款余额为人民币肆仟捌佰叁拾陆元肆角玖分(小写:4836.49元),账号为:28XX存款余额为人民币叁仟贰佰捌拾贰元肆角壹分(小写:3282.41元),账号为28XX存款余额为人民币陆万伍仟零贰拾伍元(小写:65025元)。

上述存款余额及利息以银行实际结算当日为准。

三、上述存款系被继承人徐某龙与其生前配偶陈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徐某龙生前未就上述存款与其生前配偶陈某某进行财产分割或作夫妻财产约定。

四、经向继承人调查,未发现被继承人徐某龙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其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徐某龙共有四名子女,即徐某顺、徐某A、徐某琼、徐某B;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六、现继承人徐某琼、徐某A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上述存款,继承人陈某某、徐某顺表示参加上述存款继承,因徐某B在被继承人徐某龙之前去世,其子女徐某杰、徐某一、徐某二均表示参加上述存款的代位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存款中的一半申请人陈某能的个人财产,上述存款中的一半系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徐某琼、徐某A均声明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上述遗产由陈某某、徐某顺、徐某B(已故)三人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儿子徐某B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由徐某子女徐某杰、徐某一、徐某二代位继承其父亲徐某的继承份额。因某杰、徐某一、徐某二三人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徐某杰、徐某一、徐某二的代位继承份额由法定监护人陈某敏(其三人母亲)代为办理。

综上,上述存款由陈某某、徐某顺、陈某敏三人共同到银行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