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监护协议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55192916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初,尚某来到公证处,说尚某的丈夫孟某于2018年2月21日因病死亡,在社会保险事业局遗有一次性养老保险金,尚某和两个儿子由于忙,一直未办理孟某上述遗产的继承公证。2018年7月份,孟某的小儿子和儿媳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离世,留下两个未成年子女。如何办理丈夫孟某遗产继承成了难题,请公证员帮忙。

公证员告知尚某,由于小儿子和儿媳死亡,留下两个未成年子女作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小儿子应当继承的份额,但是首先需要确定两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才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针对监护人问题,公证员告知尚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

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可以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公证员建议尚某和两个孩子的外祖父母协商,从监护能力、对未成年人身心有利等因素考虑来协议确定监护人。

2018年11月20日下午,尚某和孩子的外祖父母丁某、汤某来到公证处,对两个孩子的监护问题进行了共同协商,丁某、汤某均表示从自身的身体状况、家庭环境、经济条件和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教育及监护能力等方面考虑,同意由孩子的奶奶尚某做为监护人。公证员为他们起草了监护协议,协议中对监护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孩子的外祖父母的探视权都一一列明,双方均表示非常满意。

办理完监护协议公证,尚某同时又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办理了丈夫遗留的养老保险金继承权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冀×××民字第××××号

申请人:

甲方:尚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住址:河北省××××。

乙方:丁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住址:河北省××××。

汤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住址:河北省××××。

公证事项:监护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监护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监护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尚某、丁某、汤某于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在河北省××县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甲、乙双方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