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市二手房交易款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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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5192131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7日,查女士来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称其需要办理提存公证,经过公证员的询问和初步审查得知,查女士与林某某、李某某在2015年4月15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查女士作为买方购买林某某、李某某名下涉案房产:深圳市福田区XX家园D座2XX1房,转让总价款为XXX万元。同日,查女士将购房定金转入李某某的账户中,林某某和李某某向查女士出具了收款收据,证明林某某和李某某已收到购房定金。而后,林某某和李某某反悔,均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理由是涉案房屋价格涨得太快,不想继续出售该房屋。据此,查女士一纸诉状将林某某和李某某告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理认定,判决林某某、李某某将房屋过户给查女士,并支付违约金等各项费用。但林某某和李某某不仅拒收通知他们受领款项的邮件,而且还继续非法占有涉案房屋,给查女士的经济、生活造成严重损失和困扰。鉴于林某某、李某某均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未向查女士提供收取购房款的账号的前提下,查女士特向我处申请办理提存购房款公证。经过我处公证员对当事人信息、法院判决书和其他相关材料认真审查,将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分析罗列,在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我处公证员受理了查女士的提存公证申请。2017年9月8日查女士顺利将债务标的XXXXX元提交我处,自该日起,查女士所欠林某某、李某某的购房款债务已经履行,她如释重负,并对我处认真细致和高效便民的工作态度表示由衷的赞赏和认同。
而后我处接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通知,通知中提到提存款受领人林某某、李某某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和福田区人民法院仍有两桩未结案的民事案件,希望我处配合其对提存款进行冻结工作。我处本着依法、高效、细致的工作态度,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对通知及时回函,并且告知罗湖区人民法院和福田区人民法院冻结顺序。随后我处依法对上述提存款进行了冻结处理,为法院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帮助,体现出我处高效利用司法资源,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理念。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粤深南山第XXXXX号
申请人: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申请人查某某根据XXXX号、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向林某某、李某某支付款项。因林某某、李某某一直未提交收款账号,查某某于二○一七年X月X日将债务标的共计人民币XXXXXXX提交我处。从二○一七年X月X日起,申请人查某某所欠债权人林某某、李某某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
公 证 员
XXXX年X月XX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林某某:
查某某已于二○一七年X月X日将根据XXXX号、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应交付给你的债务标的共计人民币XXXXXX提存于我处。请领取人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债权凭证等到我处领取。该笔提存款人民币XXXXX及其孳息将于二○一七年X月X日上交国库,请及时领取。如存在无法确定有效领取人、收款账户等任何影响领取提存款的情况,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我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大厦XX层
公证员:
联系电话:0755-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
二○一七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