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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洪某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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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GGGY15519207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萧甲(男)与洪乙(女)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组成家庭,两人均为再婚,萧甲与前妻共有子女4人(均在本地居住),洪乙与前夫共有子女7人(均在外地居住),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未与子女居住生活,一直以来依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分红、养老金及房屋出租金生活,子女有时候会给二人几百元作为零花钱。

萧甲生前曾立下遗嘱要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全部留给妻子洪乙,但在萧丙(萧甲之子)的要求下,洪乙与萧甲其他子女到村委会办理了手续,将萧甲的股权全部转至萧丙名下,但萧丙向洪乙承诺所继承的股权分红由洪乙领取。但因上述股权分红实际上是直接转入萧丙的银行账号,并非由洪乙本人直接领取,为此双方产生了矛盾。在当地妇联、村委会的调解下,洪乙、萧丙均同意签署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洪乙自愿将自己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个人股权全部遗赠给萧丙,萧丙愿意承担扶养洪乙的义务并由洪乙领取上述所继承的股权分红,作为其生活费用,以此来保障双方的权益,同时就上述遗赠扶养协议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经对当事人主体资格、遗赠扶养协议的客体及内容进行了审查,为其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公字xxx号

申请人:

甲方:洪乙,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乙方:萧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审查,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洪乙与乙方萧甲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署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及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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