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文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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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5142384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马某甲、冯某甲因装修店铺需要,向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个人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借款人马某甲、冯某甲、保证人冯某乙、马某乙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各方当事人关于贷款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进行了具体的约定。
各方当事人向汝州市公证书申请办理了《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根据要求向汝州市公证处提交了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马某某、冯某某、冯某某、马某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各类书面材料。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对于生活质量的追求不断提高,消费需求不断上涨,个人消费贷款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但是违约情况的出现给贷款双方也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后果,为了避免违约后果的扩大,对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成为避免纠纷,减少损失的有效途径,同时也能够督促合同双方审慎,恰当的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汝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
贷款人(债权人):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汝州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借款人(债务人):马某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汝州市XXXX。
借款人(债务人):冯某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汝州市XXXX,系马某甲的妻子。
保证人:冯某乙,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汝州市XXXX。
保证人:马某乙,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汝州市XXXX,系冯某乙的妻子。
公证事项:赋予《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各方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并经申请人确认事实如下:
一、申请人各方在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邢某申请公证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二、申请人各方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XX日在河南省汝州市签订了前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申请人各方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合同、协议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合同主要条款完备,内容具体明确,依据上述合同、协议,借款人马某甲、冯某甲向贷款人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XX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XX日期间内连续借款,连续借款累计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XX万元整;保证人冯某乙、马某乙愿意为债务人依据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照上述合同、协议约定:申请人各方自愿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如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保证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申请人各方确认:就上述合同、协议内容已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上述合同、协议,对上述合同、协议的全部内容均了解认可,是申请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申请人各方确认:公证处已向其告知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均已理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和效力。
五、申请人各方对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履行情况的核实方式及后果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贷款人(债权人)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与借款人马某甲、冯某甲、保证人冯某乙、马某乙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XX日在河南省汝州市签订了前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自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汝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