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GGGY155142267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甲(男)与徐某(女)于2011年6月23日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子,取名王某乙。后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0月2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儿子王某乙由其父亲抚养,抚养费也由其父亲承担。现在,因双方的生活状况发生了改变,经过协商,王某甲与徐某又签订了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书》,两人在协议中对儿子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新的约定。为了能使双方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特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平叶证内民字第X号
申请人:
男方:王某甲,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XX。
女方: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变更抚养权协议
男、女双方于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经查,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男、女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男、女双方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儿子王某乙原由男方王某甲抚养,抚养费由王某甲承担,变更为自XXX年X月X日起由女方徐某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期间女方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监护;男方应每年支付抚养费XX元,于每年X月X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男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探望之前,必须先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如遇未尽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上述约定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甲和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指印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叶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