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GGGY15514210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宋某到公证处称其丈夫张某已死亡多年,在某街X委留有2处房屋,年久失修已不能住人。居委会告知其国家有政策可以进行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但是房照的业主应与申请回迁安置申请人一致,宋某需办理更名手续。房产部门工作人员又告知宋某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后才能更名。
经公证员了解,宋某与张某互为原配夫妻,共生育了3个子女—2个女儿张甲和张乙、1个儿子张丙(已后于张某去世,张丙生前没结婚,无配偶、无子女),张某的父母已死亡多年。
公证员告知宋某,上述房屋系张某与宋某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该房屋一半系张某的遗产。该房屋份额法定应由其配偶宋某、3个子女及张某的父母共同继承。现在张某的继承人有宋某、张甲、张乙3个人。宋某有权继承上述房屋属于宋某法定份额的部分,如果宋某继承房屋全部份额办理继承权公证,只有在除宋某外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法定份额的情况下,宋某才能继承上述房屋,办理公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和事项:宋某、张甲、张乙3个人的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张某、张丙及张某父母的死亡证明;张某的《亲属关系证明》;涉及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抵押证明》;张甲、张乙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20XX年X月X日,宋某及张甲、张乙带着上述证明材料来到公证处。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宋某和张甲、张乙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并通过实地核实,确认了以下法律事实。
1、张某已死亡以及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张某死亡;2、张丙于20XX年X月XX日后于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张丙生前未曾登记结婚、无配偶、无子女;3、张某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无抵押证明等所有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
公证员现场与宋某的2个女儿张甲、张乙分别进行了单独谈话,同其确认了被继承人张某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情况。张甲、张乙对其父亲张某上述房屋的遗产份额均表示放弃继承。公证员按照程序当场为张甲、张乙二人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随后,按照办证程序又依法为宋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吉白江源内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宋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某市某区某委某组,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被继承人: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生前住某市某区某委某组。
被转继承人:张丙,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某市某街X组,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于二〇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
1、某市公安局签发的张甲的《居民身份证》,某县公安局签发的张乙、宋某的《居民身份证》,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签发的张甲的《居民户口簿》,某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签发的张乙、宋某的《居民户口簿》;
2、某市殡仪馆于二〇XX年X月X日出具的张某的《火化证明》;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二〇XX年X月XX日出具的张丙的《死亡注销证明》;
3、某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市某街道办事处于二〇XX年X月X日出具的张某的《亲属关系证明》;
4、某市人民政府于一九XX年XX月XX日颁发的编号为某房权某某字第XXX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于一九XX年X月X日颁发的编号为某房权某某字第XXXX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某市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二〇XX年X月X日出具的编号为XXXX、XXXX号《房屋产权档案查询证明》;
5、某市某区某房地产管理所于一九XX年X月XX日颁发的编号为XXXX号《某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证》;某县土地管理局于一九XX年X月XX日颁发的编号为某国土用(籍)字N0.XXXX号《某县国有土地行政划拨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XXXX年XX月X日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宋某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某与其共有的财产为私有房屋二处,均坐落在某街X委,一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某房权某某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砖瓦结构住宅;一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吉房权白山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砖瓦结构住宅,据某市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称,上述房屋无抵押、无查封的情况;
三、被继承人张某与继承宋某互为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女张甲、次女张乙、儿子张丙(于二〇XX年X月XX日死亡);
张丙生前未曾结婚,无配偶、无子女;
四、张某的父亲张某戊于一九XX年X月XX日、母亲张某某于一九XX年X月XX日均已先于张某死亡;
五、据被继承人张某的继承人宋某、张甲、张乙称,被继承人张某及被转继承人张丙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生前无非婚生子女、未收养子女;被继承人张某及被转继承人张丙再无其他继承人;继承人宋某、张甲、张乙表示上述陈述属实,并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继承人宋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继承人张甲、张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张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某的父亲张某戊、母亲张某某均已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死亡,故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宋某、儿子张丙共同继承。
又因被转继承人张丙在未实际取得被继承人张某上述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转继承人张丙应继承被继承人张某上述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张丙现有合法继承人母亲宋某,故被转继承人张丙的上述遗产份额应由其母亲宋某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宋某继承。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