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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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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5141128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九十多岁的退休教师金某一直没有子女,配偶张某也已于2008年去世。因为没有子女,金某过继了自己弟弟的第二个孩子金某某。金某某八岁起就跟随金某夫妻生活,抚养、婚嫁等的费用都由金某夫妻承担。金某某婚后,经常关心金某夫妻的生活;特别是随着金某夫妻逐渐年老,金某夫妻的一切起居住院、都是金某某和其丈夫罗某负责。为了解决自己的养老和女儿继承房屋的问题,金某向公证处申办公证。

金某表示申请公证主要为了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因为一直没有办理收养法律手续,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金某和金某某的父女关系,自己年龄大了,如果突发意外,签字都找不到人;二是金某想要将现在居住的房屋留给金某某继承,但房屋因为没有土地证,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依然在原房主姚某名下;三是金某想要将抚恤金留给女儿金某某。

接待金某的公证员为金某分析了其诉求和想要达成的效果,建议金某与金某某夫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方面,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可以达成金某想要解决自己由谁养老,特别是丧失民事权利行为能力时由谁负责代理实施的愿望;另一方面,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约定未过户的房屋和抚恤金由谁处理和所有,比遗嘱的适用范围更广。金某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

案件受理后,承办公证员先到金某原来的单位查阅其档案材料,再到居委会核实亲属关系。查阅档案并在居委会实地核实后发现金某的确没有生育过子女,一直由侄女金某某赡养,两人实际以父女相称。

承办公证员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前述房屋的情况,并与姚某夫妻当面核实。经过核查,该房屋位于以前某国企的家属区内,国企改制时,该家属区的房改房只办理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证(土地证是家属区所占土地的总证)。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但金某确与姚某夫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办理中,公证员告知金某、金某某和罗某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包括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金某、金某某和罗某均表示赞同、无异议后,在公证员的协助下,双方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了金某某夫妻负责金某的生、养、死葬;金某一切民事权利在不能亲自实施时(指严重疾病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时),由金某某夫妻负责代理实施;前述房屋由姚某夫妻直接过到金某某夫妻名下;金某去世后,金某的所有财产和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全部抚恤款,均由金某某夫妻领取和所得。

同时,在征得金某、金某某夫妻、姚某夫妻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公证员协调金某某夫妻与姚某夫妻签订了关于前述房屋的补充协议,约定若过户条件成熟,由姚某夫妻直接过到金某某夫妻名下。

通过公证员的努力,较好的解决了金某的养老、抚恤金和房屋的处理问题,使金某、金某的女儿金某某和原房主姚某都感到满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鄂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遗赠人):金某,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乙方(扶养人、受遗赠人):金某某,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罗某,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公证事项:遗赠抚养协议。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查,甲方金某的配偶是张某,(X年X月X日死亡),金某是遗赠人,乙方金某某和罗某是夫妻关系,是扶养人和受遗赠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乙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一、乙方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即甲方今后的所有生活、起居、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照顾或垫付,(但乙方不承担超出房屋价值的债务义务,即仅有垫付责任)。二、甲方的一切民事权利在不能亲自实施时(指严重疾病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方负责代理实施。三、甲方在X地出资购有一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姚某名下),土地使用证未办,由于该房屋还未过户,就由姚某夫妇直接过到罗某夫妇名下。四、甲方去世后,甲方的所有财产和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全部抚恤款,均由乙方领取和所得。其他协议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金某和金某某、罗某于X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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