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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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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5141107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初,杨某某来到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申请办理其妻子夏某某的法定继承公证。在公证员咨询接待过程中,杨某某陈述,其与妻子夏某某系原配夫妻,只育有一子:杨某,至于其岳父、岳母则早已去世多年。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杨某某的陈述,为其列明了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清单,并告知其后续办证时需要协同其妻子的姐妹一同前来,以便作为证明人。然而,在杨某某协同其妻子的姐妹前来办理继承公证时,经过公证员的仔细询问,其妻的姐妹夏某某坦陈:父亲的确已经过世多时,可是母亲仍然健在,现在黄冈老家生活。对此,公证员立即向当事人杨某某说明他的行为存在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某某顿时慌了,诚恳地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隐瞒行为失当,声明并非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存心隐瞒继承人,只是因为岳母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自己只是贪图办证便利所以才谎称岳母已经过世。于是,公证员向当事人阐明了事件的利害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后果,并向当事人建议,如果其岳母确定放弃继承份额,那么可以由其岳母在黄冈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不需要本人亲自前来武汉。当事人杨某某了解到可以通过这样的便利的方式解决他的难题,立马就决定带岳母前往黄冈公证处办理。10月初,当事人杨某某带着一份由黄冈公证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再次踏入了长江公证处的大门,这一次,当事人杨某某终于可以顺利办理其妻的法定继承公证。

本案中,鉴于被继承人去世时年龄尚未满70岁,对于其父母的死亡生存情况的调查尤为需要注意。然而,由于目前社会经济的快节奏发展,身处在城市高楼中的的邻里街坊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只是熟悉的陌生人,要想通过街坊、同事作为证明人来侧面了解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难度着实不小。为此,本案中以被继承人的亲姐妹为证明人,一方面,亲姐妹对于其亲生父母的情况肯定是比较了解的,从人情伦理角度来讲,子女对于亲生父母的生存死亡情况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另一方面,亲姐妹作为被继承人一方的利害关系人,不易与继承人发生利害纠葛,其陈述的证词相对比较客观。所以,对于继承人的陈述,公证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偏不倚、公正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明材料,对待证人证言,更要秉持审慎的态度来综合考虑分析,尽量穷尽各种可能的调查途径,补足证据链,补强证明力,以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鄂XX内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

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市XX区XX路X号X楼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杨某某、杨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夏某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死亡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书、独生子女证、不动产权属证明、东风武汉轻型汽车公司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履历表、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夏某某于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死亡。

二、继承人杨某某、杨某向本处申请继承夏某某遗留的座落在武汉市XX区XXX路X、Y、Z号经济适用房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7.10平方米,该财产系夏某某与杨某某夫妻共同所有。

三、据被继承人夏某某的继承人杨某某、杨某称,被继承人夏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杨某某与被继承人夏某某系原配夫妻,育有一子:杨某;被继承人夏某某的母亲系龙某。据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夏某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

五、现杨某某、杨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夏某某的上述遗产;龙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夏某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详见(2018)鄂黄冈证字第2400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事实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夏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父亲先于其死亡,又因龙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夏某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兹证明被继承人夏某某的上述遗产由杨某某、杨某二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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