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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上调物业管理费的保全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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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55134622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7日,抚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来到抚州市临川公证处申请对抚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示张贴物业费上调公告及相关文件的行为进行保全公证。公证员曾X接待了他,经了解抚州某广场自2003年11月开始为商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15年来一直按0.8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抚州市物价局关于抚州某广场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商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随着抚州某广场商户的不断增加,管理费用的持续增长,近几年公司已经产生亏损。为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经抚州某广场业主委员会同意,决定上调抚州某广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并将相关文件进行张贴公示,保证商户的知情权、监督权。

公证处受理了该案,并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派出两名承办公证员进入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做现场记录等,通过保全证据公证来固定相关证据。在全部过程结束后,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此案,通过办理公证,固定证据,起到维护公司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作用,能够充分体现公证的价值所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赣XX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抚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抚州市XX大道XX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理人:崔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抚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于二O一七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申请对抚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示物业费上调公告及相关文件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XX于二O一七年十二月XX日十四时三十七分与抚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工作人员李某及拍摄人燕某一同到达抚州某广场的大门旁。燕某对摆放在抚州某广场大门旁的物业费上调公告的公示栏前后两面进行拍摄。接着,胡某、李某先后在该公示栏的两面依次张贴如下文件材料:1、抚州某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文件;2、《抚州某物业公司账明细》;3、抚价价字[2007]38号《关于抚州某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抚州市物价局文件;4、《关于成立抚州某广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燕某对胡某、李某的张贴过程和文件内容进行了拍摄,拍摄了照片十八张。拍摄完毕后,十五时二十二分公证员等一行人离开现场。之后,公证员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燕某制作了光盘一张、打印照片十八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工作记录》原件上胡某、李某、燕某的签名均属实。

附件:一、《工作记录》复印件(共一页)

二、照片十八张(共九页);

三、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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