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州张某声明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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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GGGY155134232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1日,当事人张某一脸疲惫来到公证处诉说他家遭遇的不幸,请求公证处出主意并帮忙解决。本公证员接待了当事人张某,经了解得知张某的儿子张某某今年41岁,生前在江苏一建筑公司务工,于2019年1月19日在江苏死亡。因当时死者家属痛失儿子,伤心过度,口头委托亲戚前往江苏处理死者后事,死者家属与建筑公司就死亡赔偿问题一直僵持着,最终双方在江苏司法人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建筑公司一次性补偿给死者家属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并由死者亲戚代签了协议书。因邻近春节,死者家属急于办理死者安葬事宜,死亡家属在先行取得陆万元安葬费后回云南办理死者安葬事宜,尾款叁拾万元没有拿到,对方要求死者家属出具公证委托书,明确同意委托死者亲戚处理死者后事方可支付尾款。
公证员在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死亡赔偿协议早已签署,事后办理委托书不妥,因死者突然死亡,没留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建议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签署声明书,声明委托死者的亲戚负责与建筑公司处理死者善后工作,认可死者亲戚与建筑公司签署的赔偿协议书及内容等事宜。同时本公证员与江苏的建筑公司及调解人员取得联系,通过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形式支取死亡赔偿金尾款,为当事人顺利办理了公证事宜。
事后公证员对此事进行回访,死亡赔偿金尾款已顺利拿到,此公证事项得到当事人的赞许。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XX字第XXXX号
申请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XXXX。
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XXXX。
施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XXXX。
施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XXXX。
施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XXXX。监护人:施XX,系施X的母亲。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张XX、张XX、施XX、施XX于二O一九年二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XX、张XX、施XX、施XX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XX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