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GGGY15513247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徐老近年来身体一直不好,前不久刚从医院抢救过来,徐老住院期间本想变卖一套名下房产救急,但因自己当时病重昏迷,老伴又无权单独处置房产,差点耽误了治疗。徐老出院后想到自己年事已高,又疾病缠身,担心自己哪天又突发疾病,老伴一人如果无法处理房产,那该如何是好?又或者自己先走一步,自己子女多在外地,老伴一人又能否办好继承房产的诸多手续呢?为此徐老夫妇整日愁眉不展,渐成心病。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公证处公证员在一次进社区走访慰问过程中,通过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到徐老的情况后,主动提出为徐老夫妇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协议约定徐老夫妇名下一处房产归妻子个人所有,不属夫妻共有财产,徐老的妻子有权单独处置该房产。之后,公证处按照规定受理了徐老的公证事项,在经过认真的核实后,公证员主动上门为徐老办理好相关公证。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徐老夫妇通过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将原来共有的一处房产约定为徐老妻子个人所有,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后,该被约定房产产权人变更为徐老妻子一人,其妻即可单独处置房产,不受任何人的限制。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对于年轻人或是再婚夫妻而言,可以起到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于一些特定情况的老年夫妇来说,如果一方身体极度病弱,家庭经济情况又不是很宽裕,一旦发生病危急需用钱的情况,另一方想要处置财产往往是困难重重,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可以解决上述老人的顾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X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缪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申请人徐某、缪某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经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具体、明确。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徐某、缪某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南昌市XX区XXX街XX号XX栋XX单元XX室,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助理熊叶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手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