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建筑公司施工现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GGGY155116648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地块综合楼共五幢,2017年5月28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并于2017年6月6日,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与上海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墙真石漆施工分包协议》,根据上述两份分包合同约定,由上海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与外墙真石漆施工,现因上海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质量不佳,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且推延工期,影响了工程总体进度。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欲更换施工方,但经双方进行多次协商,上海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始终无法达到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标准,且不愿撤销上述两份分包合同,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更换施工方,继续对未完成工程进行施工,同时为了日后便于各方解决更换施工方的善后事宜,故向上海市浦东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浦东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共三人陪同发包方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承包方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监理方上海某监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材料供应方共同到保全现场,由承包方聘请的专业文化传播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证员及在场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对保全现场五幢楼的相关楼层、相关部位的现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拍摄现场共摄录形成总计十三段视频均已刻录为BD-R光盘,存放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内,最后将其与公证书一同出具给当事人,且公证处留存一份。
本公证书出具以后,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便更换了施工方,继续对未完成的在建工程重新进行二次施工,拆除分包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申请人凭借公证书与分包方继续商谈的该工程的善后事宜,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浦东公证处表示了真挚的感谢,并表示对于此次保全证据公证的过程及结果感到非常满意,避免了更大的损失,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承包方因分包方施工质量不佳,导致工程整体推延工期,在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果继续拖延工期,将会使得与该在建工程相关各方亏损巨大,如果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到开庭审理必然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这些证据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给当事人的举证带来困难,并且仍然面临着拖延工期的困境,而通过公证处介入到此在建工程,对工程现状进行保全,可以有效缓解各方矛盾,使得该工程得以顺利继续进行施工,申请人只需支付低廉的公证费便可避免和减少更大的损失。本案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严格遵守了客观、真实的办证原则,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了严格的实质审查,充分履行了自己的告知义务,通过录像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在保全证据过程中,在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的共同在场监督下由聘请的专业录像人员对保全的证据进行录像,并且由公证人员对所需保全的现场实际情况、状态进行如实、详尽的记录,确保所保全证据的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全证据公证的及时性和便利性特征使得权利人更容易保留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适应社会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更好的服务于当事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X)沪浦证经字第X号
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A
授权代理人:B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搜集证据所需,于二〇一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通过视频摄录方式对位于X地块在建工程的X楼施工现场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C、D、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B及相关人员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来到X地块在建工程的X楼施工现场,由申请人委托的专业摄录工作人员使用专用摄录设备对该幢楼相关楼层相关部位的现状进行拍摄,在拍摄现场共摄录形成总计十三段视频。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内的XX光盘内刻录的十三段视频的相关文件均系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C、D在现场监督下,由申请人委托的专业摄录工作人员在现场拍摄所得,上述视频录像所反映的内容与二〇一X年X月X日位于X地块在建工程的X楼的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上海市浦东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