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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为合作社股权股份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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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5116641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甲、张乙的父亲张某在2018年4月30日死亡。张某名下拥有其生前在村集体组织北京XX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四股,取得方式为合作社于2012年成立时分配取得。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公证处确认了张某的遗产及继承人情况,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人持公证书到合作社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成立的经济合作社是我国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力组成部分,其具有明显的集体性。在办理此类继承公证时,首先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章程,根据其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股份的确认和流转。在章程中对于集体股权的限制性规定,应遵循章程优先的方式办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潞洲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申请人:张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于二O一八年六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 被继承人及其配偶的死亡证明;

三、 被继承人及其配偶的证明信;

四、 被继承人子女的亲属关系调查表;

五、 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 股权证及合作社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二O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死亡。

二、 根据北京XX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证及证明,张某拥有北京XX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四股,股权证书编号:1157号,每股金额人民币10918元。上述财产是被继承人张某的个人财产。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张某的上述遗产。

三、据被继承人张某的继承人张甲、张乙称,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张某的配偶杨某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五日死亡,被继承人张某丧偶后未再婚。被继承人张某共有两个子女:张甲、张乙。被继承人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五、现张甲、张乙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死者生前合法财产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张某在其配偶去世后未再婚。故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由张甲、张乙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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