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上海某公司侵权某品牌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4-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GGGY15511661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经了解,上海A服饰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上海B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C服饰有限公司的“某某”品牌名称,且在上海市淮海中路XX弄一号设有“某某”的店铺出售丝巾、围巾等产品,上海B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C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向上海A服饰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了律师在上海市淮海中路XX弄一号“某某”店铺购买围巾,对店内部分陈设及收银台等处的展示牌拍摄照片,以及在购物现场用微信扫描二维码获取经上海A服饰有限公司认证的“某某直营店”微信号,并进入该公众号,通过点按“查看地理位置”等一系列操作过程,锁定该店铺使用“某某”品牌的事实。最终,在该案中,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作为原告提交的有力证据,为两审法院所认可,成为了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沪黄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北京市某某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上海市XX路XX号XX号楼XX楼

负责人:甲

委托代理人:乙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北京市某某事务所上海分所于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丙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乙,于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来到上海市淮海中路XX弄1号“某某”店铺,店铺尚未营业,乙对该店铺外观、门牌号及店内部分陈列拍摄了照片九张(图片1-9);随后等至店铺营业,乙进入“某某”店铺内,对店内部分陈设及收银台处的展示牌拍摄了照片四张(图片10-13),并购买了围巾两条,当场取得“XXX”一份;同时,乙操作其手机号码为XXXX的手机(图片14-25),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的行为:

一、 进入手机主屏幕,点按微信,在所显示页面上点按“扫一扫”,扫描收银台处展示牌上的二维码,在所显示页面上点按“关注”,并对上述手机页面依次截图,

二、 在“某某直营店”微信界面点按“企业文化”,在所显示页面上点按“微店商城”,在所显示页面上点按“联系卖家”,返回“某某直营店”微信界面,点按“XX”头像图标,在所显示页面上点按“进入公众号”,返回上一页面,点按“查看地理位置”,返回上一页面,点按“账号主体”,并对上述手机页面依次截图,

上述购买、操作手机和截图行为结束后,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丙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乙,返回本处,乙对上述购买的围巾两条、“XXX”一份拍摄了照片六张(图片26-32)。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处收到单号为XXXX的“中通快递”文件袋一份,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乙于当日来到本处,拆开上述文件袋,内有《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一份,乙对快递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拍摄了照片二张(图片33-34)。

乙的上述拍照、购买、操作手机和截图、拆开快递文件袋并拍照的整个过程由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丙现场监督。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图片的打印件均为现场及实物拍摄、操作手机截图所得,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所购买的围巾取其中一条以及《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经本处加贴封条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附件:图片打印件34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