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遗产继承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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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511640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9月某天,张某来到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因其母亲陶某去世后遗有中国银行几千元的存款,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才能将银行存款取出。张某表示,其一共姐妹三人,因两个妹妹都已加入外国国籍,不在北京,所以咨询能不能自己出面办理银行存款的继承权公证。
考虑到张某的实际需求,又因张某姐妹三人已经在我处办理了母亲陶某遗留的房产继承权公证,相应证明材料已经核实,根据2016年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故公证员受理了张某的公证申请,为其办理了小额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现户籍登记住址:北京市××区××街××号××楼×门×号。
被继承人:陶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110×××,生前户籍登记住址:北京市××区××街××号××楼×门×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某于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陶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财产证明、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陶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陶某于二0××年×月×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陶某名下的存款,北京银行存款余额共计人民币×仟×佰×拾×元×角×分(¥×××××)及利息;
三、被继承人陶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三人:
张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ZHANG 甲,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国籍:×××,护照号码:××××,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ZHANG 乙,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国籍:×××,护照号码:××××,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张某承诺,继承人只有张某、ZHANG 甲、ZHANG 乙三人,张某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陶某生前存于北京银行存款余额共计人民币×仟×佰×拾×元×角×分(¥×××××)及利息(户名:陶某,帐号:××××,开户日期:2010/12/01)由被继承人张某、ZHANG甲和ZHANG 乙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张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