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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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5116351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7日,申请人芦某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申请人芦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以其名下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某银行的需要,申请对其与该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后,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购房合同书等证明材料予以审查。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及询问,确认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后,我处受理了该申请。
本案涉及抵押的房产为拆迁安置房,芦某的母亲张某于1992年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区拆迁安置自行周转协议书》,此时芦某婚姻状况为已婚;芦某于2006年就该套房产签订了《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购房合同书》并于之后取得了房产证,此时芦某的婚姻状况为离异。
受理后,公证人员对芦某的婚姻状况及购房合同书等材料进行了审查,虽然芦某签订购房合同书时已经离异,但是芦某母亲张某签订《危旧房改造区拆迁安置自行周转协议书》时芦某为已婚状态,且张某、芦某及其前夫户籍地址均为该危旧房地址,因为拆迁补偿面积与该拆迁房屋户口人数可能存在关联,因此,该房屋拆迁后补偿面积可能因为芦某前夫而变化,其前夫可能对该套房产主张权益。为避免执行出现纠纷,减少诉讼成本,便捷实现债权,公证员为芦某及其前夫办理了协议书公证,对该套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再次进行确认,之后,本处公证员为申请人芦某及某银行出具了强制执行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债务人: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债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住所:北京市XXX。
负责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芦某(以下简称“甲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于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共称“该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民事调解书、婚姻状况声明书。乙方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
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就该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向申请人进行了核实,以书面的形式就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程序、效力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等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该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XX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等于定价基准利率乘以系数1.4,双方在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借款偿还、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甲乙双方同意该合同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同时甲方明确表示若未履行该合同设定的义务,自愿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乙双方了解、确认了该合同的全部内容,且对该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异议。芦某为债务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为债权人,给付内容为债务人负有的清偿《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等义务。甲乙双方签订该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甲乙双方就甲方违约时本公证处应乙方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芦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的负责人王某在北京市签订了前面的《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申请人的签约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前面的《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且双方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赋予前面的《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