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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继承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GGGY15511632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的一天,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一位李女士,称其丈夫去世了,留下一套军产房,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向其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流程和继承法有关继承人顺序的规定。李女士表示有一定的困难。原来他们是再婚夫妻,之前都有一段婚姻,她是丧偶,老伴是离异,结婚时年龄都很大了没有再生育子女,自己和前夫的四个子女都早已成年,而老伴与前妻并无子女,而且其前妻是上海人,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二人长年两地分居所以才离婚,而相关证据很难提供。公证员先开了两份人事档案调查函让其办理。大约过了五个月李女士才又来到公证处,公证员询问为何拖了那么长时间,李女士说单位正在改制搬家,内部比较混乱,拆开调函发现公证员要求的一些内容并未填写,李女士一筹莫展。公证员告知李女士不用太着急,等单位人事部门安顿下来公证员可以去单位好好查阅一下档案,看看相关内容有没有记载。又过了一周李女士说单位政治部的干部说可以来看档案了,公证员去了单位档案室,因为李女士与丈夫同为一个单位正好两份档案都看了。原来李女士的丈夫直到1981年才与上海某电影厂的钱女士结婚,因为两地分居二人一直没有孩子,2001年通过法院起诉离婚了,调解书上说得非常清楚,二人均为初婚且无子女。整个档案里显示死者只结过两次婚,2003年与丧偶的李女士再婚,也无子女,其父母均早年在老家去世,公证员当场与档案室的干部核实了这些情况,可以确定李女士是唯一继承人了,八月底李女士如约来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拿到公证书,李女士非常感谢公证员负责任的态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首佳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XXXX,现住北京市丰台区XXXX号。(系被继承人之妻)

被继承人:A,男,一九二八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

公证事项:继承房产

申请人李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九月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民事调解书、证明等。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之

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陈述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A于二○一二年一月四日在北京市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李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A遗留的房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号,建筑面积:112.3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军政丰移私字第XXX号,系被继承人A的个人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A的继承人李某某称,被继承人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A的妻子李某某,未发现被继承人A有子女,被继承人A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李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A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A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未发现其有子女,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A的上述遗产由其妻李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首佳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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