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刘某某诉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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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LD164022852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7日1时许,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将停靠在路边受害人刘某某的丰田普拉多撞坏,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虽然徐某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刘某某支付了193000元的车辆维修费,修复完毕后,尽管刘某某的车辆可以正常使用了,但车辆整体性能、安全性、操作性及舒适性远不如从前。后徐某某在询问市场二手车商时,了解到自己才使用5个多月的车辆现有价值相较同价位同里程同年限的同款车已严重贬值。刘某某遂多次找徐某某及保险公司协商,均未得到分文赔偿,在多次协商未果之后,果断委托我们向人民法院起诉。
【代理意见】
针对车辆贬值损失的交通事故案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非常常见,但车辆损失得到合理赔偿的案例却少之又少。实际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原《民法通则》也缺乏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块损失势必客观存在,显然在本案中亦是如此,试想一辆才使用了5个月不到的全新丰田普拉多(购置价将近60万)在交通事故中中严重损失,不管于谁心里都不好受。我们认为本案是完全可以争取到车辆贬值损失的,主要理由是:1、受害人刘某某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即说明了受害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2、受害人刘某某所有的车辆,购置时间很短,行驶里程不长,而且车辆本身比较昂贵,发生事故,车身价值折损大。3、事故中受害人刘某某所有的车辆核心部件受损,即便经修复,但车辆整体性能、安全性、操作性、舒适性也将远不及从前。4、受害人刘某某所有的车辆,后经合法专业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事故造成实体性贬值损失121000元,即进一步证实贬值损失客观存在与大小。5、尽管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撑,但原《民法通则》针对财产类侵权案件,所实行的是全面赔偿原则和损失填平原则,故依据法理作为公理性原则,亦可普遍适用,而受害人损失客观存在,总不能让受害人自己白白蒙受损失,否则也明显有违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对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法院予以采信,因肇事方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刘某某无责任。受害人的车辆因购置时间较短(5个月),该车辆受损部位虽已修复,但很难达到原出厂时的技术参数,致使其适用寿命、驾驶操作性、密封性、舒适性等性能下降,整车存在一定的价值差异。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降低,实体性贬值损失客观存在,且经评估,该车辆实体性贬值评估价格为121000元。该受损车辆虽系新车,但经修复后,对车辆的稳定性、操控性并无较大影响,故酌情考虑贬值损失为100000元。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刘某某含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等损失共计105000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刘某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等损失共计12000元。
【裁判文书】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0523民初970号
【案例评析】
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认定,确实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甚至得到法院支持的判例都非常少,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依据面前,也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结语和建议】
1、安全第一,行车要规范;2、受害方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交警;3、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固定相关证据,及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4、事故车辆维修应交由有资质或大型的维修中心,避免车辆二次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