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的遗愿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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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511631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3日,姜某某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称要办理遗嘱公证。老人当时身体硬朗,头脑清楚,语言表达流利。在与老人深度交流时,老人道出了办理遗嘱公证的初衷。原来,他与现在的老伴均是再婚,再婚时老人55岁,且双方再婚时均各有4个子女。据了解姜某某的老伴是沙某某,双方于1987年结婚,婚后以姜某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xxx号大院xx号楼xx层xx号的房产。该房产是姜某某与沙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姜某某有四个子女,都是跟第一个老伴生的,跟沙某某没生育子女。因为沙某某没有工作,又没有生活来源,姜某某担心自己一旦去世,子女们跟沙某某争房产的话,沙某某的生活没有保障,因此想给沙某某留个保障。根据老人的想法和意愿,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受理和出具了相关公证遗嘱。
再婚家庭往往矛盾和隐患最多,而再婚家庭中,老年人再婚更是被视为重灾区。因为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子女们均已成家立业,各自独立生活,双方家庭对老人的再婚态度几乎都是反对或者冷漠,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各自均提防对方对自己父亲(或者母亲)财产的觊觎和争夺。在金钱利益面前,老人的合法权益及晚年生活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危险性,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对于实现老人的真实意愿和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4)京长安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姜某某,男,一九三〇年四月二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姜某某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向开罗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姜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