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委托售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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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5116280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初,一位年近80岁的老人王某某向我处申请办理委托其子出售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处房产的公证,我处公证员在详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得知上述房产原系老人王某某与其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与老伴系原配夫妻,生有一儿一女,老伴于2017年8月病故,三人因继承上述房产的问题诉至法院,最终经法院调解上述房产老人王某某占一半产权份额、其子王某某占一半产权份额,儿子给付女儿一定金额的补偿。目前上述房产的权利人已依据法院调解书办理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上述房产的权利人现为老人王某某与其子。
由于老人年岁已高,且该房产因继承纠纷曾诉至法院,故我处公证员向老人详细告知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的同时建议其在由两位成年子女陪同下再行公证。后在我处公证员的安排下,老人王某某在其两位子女的陪同下来我处办理委托公证。公证员审核了相关证明材料,确认了王某某的身份后,详细向其及其子女告知了委托售房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为确保老人售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处公证员为老人王某某及两位子女分别制作谈话笔录。另外,依据司法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规范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的通知》,我处公证员还就老人王某某的婚姻状况、房屋权属等情况分别向婚姻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核查。最终,我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下为王某某出具了委托售房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燕京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王某某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手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