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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办理《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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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GGGY15510882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杨某正在办理马来西亚定居手续,因需要提供其有房租收入来源的证明,其于2019年2月13日前往天津市河东公证处,就其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复印件与原件或者其他文本相互间的内容相一致的活动。                

针对上述案例,符合下列条件,公证机构可以受理申请: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审查申请人与公证对象有利害关系。2、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公证的理由、用途和所提供的证明对象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                       

在办证过程中,当事人杨某根据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了其身份证、户口簿、《商铺租赁合同》原件、合同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因当事人杨某是出租方,其无法提供承租方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商铺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存疑,故按照《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三十五式,为其办理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近年来我市出国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为了更好的服务当事人,我市公证行业多次出台相应的便民举措,一方面方便了老百姓,另一方面也使得公证行业不断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服务国家建设。在办证过程中,灵活地利用定式公证书相关格式,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津河东公字第XX号

申请人:杨某,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杨某出示给本公证员的《商铺租赁合同》的原件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东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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