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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撤销遗嘱声明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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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GGGY155107763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韩某于2014年8月在长春市某公证处申办了公证遗嘱。韩某有二子一女,韩某的配偶去世多年。在遗嘱中,韩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留给次子继承。2016年7月韩某再婚,他觉得应当再好好考虑一下自己百年后遗产的分配问题。2017年3月,韩某来到之前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咨询到底该怎么办。接待公证员了解韩某的具体情况和想法后告诉韩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可以撤销和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录像等非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韩某的具体情况,公证员建议韩某可以考虑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也可以考虑撤销原来公证遗嘱的声明公证,通过撤销公证遗嘱恢复法定继承。听了公证员的讲解,韩某回家想了许久,半个多月后再次来到公证处,表示自己考虑好了,申请办理撤销原公证遗嘱的声明公证。

公证处经审查无误后受理了韩某的公证申请,并书面告知韩某办理撤销公证遗嘱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韩某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在再次核实韩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并确认韩某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后,在承办公证员的指导下,韩某起草了声明书,韩某承诺对声明书的内容认可、无异义并在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经公证处审批完成,当天就为韩某出具了公证书。韩某对公证处的服务非常满意,认为公证解决了他对原来遗嘱可能影响家庭和睦的顾虑,并一再表示将来再立遗嘱一定还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当下,公民立遗嘱的比例不断上升,遗嘱人的年龄段不断下降,需要变更、撤销的遗嘱也越来越多。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能够有效地保证遗嘱人生前意愿的实现。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一方面保证了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另一方面也必然要求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必须履行公证程序。做好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相关公证,更有利于公民充分实现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有利于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吉长某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韩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韩某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陈某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手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韩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 

声 明 书

声明人:韩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我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公证处申办了遗嘱公证[公证书编号为(XXXX)XXXX字第XXXX号],公证遗嘱的主要内容是XXXX。

现在我觉得在我百年以后,我的儿女可能会因为上述遗嘱产生争议,造成兄弟姐妹之间的不和睦。经慎重考虑,我决定撤销上述公证遗嘱。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某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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