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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现场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GGGY15507355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0日重庆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彭水县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在XXXX电站大坝举行从鱼类人工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公证处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派公证员谭树芳、公证人员张婧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9点达到XX水电站鱼类人工增殖放流站,到人工增殖放流站后,会同XX区农委、XX区水产站、重庆XX大口鲶原种场的工作人员对要进行放流的鱼苗进行验收、过磅、装车,然后护送到XXXX电站大坝进行放流,我处对鱼苗验收和放流的全过程采用摄像和照相的方式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了现场监督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重庆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XX县XX乡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      职务:副总经理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重庆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于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在XXXX水电站举行的鱼类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重庆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重庆XX水电站鱼类增殖放流采购合同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审【2004】580号文件》等均真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张婧于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会同XX区农委、XX区水产站、重庆XX大口鲶原种场的工作人员在XX水电站人工增殖放流站,由XX区农委、XX区水产站的工作人员验收鱼苗(参与验收人员共同在《2018年XX水电站鱼类增殖放流验收表》上签名)。经现场监督,重庆XX大口鲶原种场将鱼苗从XX水电站人工增殖放流站运送到重庆XX浩口水电站进行了放流。

公证人员对上述鱼苗验收、过磅、装运及放流活动的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现场拍摄照片18张。

兹证明本次在XXXX水电站举行的鱼类增殖放流活动现场情况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共18张为公证员谭树芳现场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2018年XX水电站鱼类增殖放流验收表》复印件一份。

2、照片18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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