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腾房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1-1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GGGY155064641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我处于2005年开办证据保全公证以来,每年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件数都在十件左右,对于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8年8月2北镇市人民法院执行厅佟某志来到我处,申请一宗强制执行腾房案件的证据保全,因为当事人赵某长期居住使用王某全的房屋,到期后,拒不搬出。2017年8月23日,经北镇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2民初1326号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从位于北镇市常兴店镇郭三家子村,房权证北村字第XXXX号,面积149.94平方米的房屋内迁出,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仍不迁出。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又给赵某下达了(2017)辽XXXX执XXX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后多次找到赵某要求他腾出该房屋,赵某还是拒不腾出。法院决定于2018年8月2日对赵某进行强制执行搬出,考虑他经常不在家,东西又多又杂,所以请公证处对执行现场进行证据保全。
我处了解情况,立即受理了此案,并收集对赵某的判决书(2017)辽XXXX民初XXXX号,执行通知书(2017)辽XXXX执XXXX号,收集完材料后,我处派两名同志,一名公证员,一名公证人员,于2018年8月2日下午14时55分随北镇市人民法院到北镇市常兴店镇郭三家子村(原瓦房村部),在公证员高XX,公证人员宋XX的监督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佟某志,对房屋内进行喊话,走出来一个老妇人,老人自称是看房子的,房屋居住者赵某不在家,实际赵某家已搬到XXX楼房了,现居住的是他的岳母,法院工作人员拨通了赵某的电话,向其说明了来意,请赵某前来配合执行,但赵某态度不好,既不回家配合,也不同意执行,也不让动他的物品,否则告法院丢东西,法院工作人员说:“我们已经请北镇市公证处做证据保全了,按法律程序办,并请村干部在场见证。”但赵某的态度蛮横,谁来也不好使,就是要告你们。
我处公证员高XX和公证人员宋XX对其房屋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且照相、摄像,屋内物品特别多,特别杂,八月份天气热,尘土飞扬,满身是汗,但我们还是一件一件的登记、照相、摄像,无论大件还是小件,都认真,一丝不苟的进行清点,没有任何怨言,一直工作到晚上七点多钟,把物品都登记在册,并且搬出所有物品,放入其他仓库内进行保存,查封。第二天我们就出具了公证书,得到了法院同志们的认可,说:“你们公证处太认真了,这次我们强制执行的案件心里都有底了,他怎么告都没问题,我们放心了。”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社会反馈:执行完毕,当事人没有闹和告,认为公证是一手托两家,没有私弊,他自己清点物品与公证登记的物品是一致的,所以他心服口服。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北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北镇市人民法院。
负责人:张某风,男,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解放南街XX号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佟某志,男,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腾飞路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北镇市人民法院负责人张某风的委托代理人佟某志于二0一八年八月二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位于北镇市常兴店镇郭三家子村(原瓦房村部)赵某居住的房屋内物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宋XX、北镇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佟某志、姚某勇,北镇市人民法院法警队李某、万某于二0一八年八月二日下午十四时五十五分来到北镇市常兴店镇郭三家子村(原瓦房村部)赵某居住的房屋,在本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北镇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屋内进行喊话,屋内走出一位老妇人,老人自称是看房子的,房屋居住者赵某不在家,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拨通了赵某的电话,向其说明来意,请赵某回来配合执行,但赵某没有回来。上述一行人员进入房屋内,由公证人员宋XX对房屋内物品进行现场清点登记,并现场制作《保全物品清单》4页,现场制作《工作记录》一份1页。在本公证员的监督下,法院的工作人员李某对上述房屋内物品及搬迁过程进行照相、摄像,取得光盘1张,照片12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保全物品清单》及《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保全物品清单》上记录人签名属实。保存于北镇市公证处的光盘1张、照片12张为北镇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李涛现场照相和摄像,与实际情况相符。赵某房屋内物品存放在该房屋的西侧房屋内。
附:1、《工作记录》1份1页;
2、《保全物品清单》4页
3、照片12张;
4、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北镇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