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为国有资产转让保驾护航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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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GGGY155064142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定的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海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指定的挂牌交易机构。闵行公证处始终秉持公正、诚信、法治原则,与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度合作,参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转让全过程,通过定制个性化公证法律服务,确保国有资产转让安全、公开、公平、有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在产权市场公开进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为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委托闵行公证处提供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配套公证服务。
国有资产的处置申请获得政府批准后,通过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由闵行公证处根据挂牌公示内容,对国有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房屋带看、合同签约、审税缴税、不动产交接、转移登记等流程定制公证服务。
闵行公证处以第三方的身份深入参与到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一是在看房阶段,公证人员向看房者展示房产,告知看房者待售房产的性质、价款、交易方式,提醒看房者警惕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闵行公证处以外任何第三方(中介)机构为赚取差价而散布虚假信息、混淆产权性质、抬高交易价格等不正当的行为,并将相关内容以书面《告知书》形式发放给看房者;二是在签约阶段,公证人员向交易的上下家逐条解释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上下家慎重确认合同的补充条款并见证、保全整个签约过程,消除潜在的纠纷隐患;三是在不动产交接阶段,针对交易上下家有非正常节点交接(提前交接、延迟交接)房屋的情况,公证人员不仅见证交接房屋现状、记录水电煤数据,还起草《房屋交接书》,协调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交接细节,在维护国企合法权益的同时,满足下家的合理诉求;四是在不动产过户阶段,公证人员监督见证、指导缴税、过户手续,为上下家提供委托代办缴税、过户、不动产权证手续的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法律服务书
一、服务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在产权市场公开进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定的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海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指定的挂牌交易机构。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委托上海市闵行公证处提供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配套公证服务。国有资产的处置申请获得政府批准后,通过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由我处根据挂牌公示内容,对国有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房屋带看、合同签约、审税缴税、不动产交接、转移登记等流程定制公证服务。
二、服务标准
(一)看房阶段
1、对不动产的客观状况进行拍摄保全;
2、对意向购买人进行身份核验、造册登记,并向其介绍不动产标的;
3、告知风险【包括待售房产的性质、价款、交易方式等方面,提醒意向购买人警惕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闵行公证处以外任何第三方(中介)机构为赚取差价而散布虚假信息、混淆产权性质、抬高交易价格等不正当的行为,并将相关内容以《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告知书》形式发放给意向购买人】。
(二)签约阶段
1、对签约人身份进行验证;
2、网签、合同制作;
3、针对合同主要条款、补充协议向签约人进行解释并告知风险,消除潜在的纠纷隐患;
4、监督签约人的签约行为。
(三)不动产交接阶段
1、保全待交接不动产的现状、记录水电煤数据;
2、协调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交接细节,起草、制订《不动产交接书》,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满足买受人的合理诉求。
(四)不动产转移登记阶段
1、指导审、缴税;
2、协助登记(对登记过户双方身份进行验证、监督转移登记行为);
3、可为上下家提供委托代办缴税、转移登记以及申领不动产权证等服务。
三、服务流程
(一)看房阶段
2017年3月31日,上海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不动产——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层办公楼经由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挂牌日期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28日。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告,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委派A等六名公证人员,分别于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14日组织现场看房。期间,由公证人员先行来到不动产所在地,对房屋现状进行拍照保全。随后,公证人员对看房者进行身份核验、造册登记,向其介绍标的物并告知交易流程。据现场登记,2017年4月6日共有5批次人员至现场看房,2017年4月14日共有4批次人员至现场看房(详见附件《看房登记表》)。看房结束后,由公证人员对现场封锁并交还钥匙。
(二)签约阶段
2017年5月2日,XX公司与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合伙企业”)确定以人民币XX万元交易价格受让(在挂牌期间仅征集到XX合伙企业一个意向受让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017年6月15日,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A随同XX公司、XX合伙企业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不动产交易中心组织现场签约。公证人员首先对签约人员进行身份核验、询问并拍照。随后,XX公司、XX合伙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不动产权转让申请并提供证件资料、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书。XX公司、XX合伙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于现场确认并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买卖确认书》。我处公证人员对整个签约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拍照保全。
(三)不动产交接阶段
2017年6月20日,XX合伙企业向XX公司提出提前交房申请并出具《承诺函》。2017年8月30日,XX公司、XX合伙企业确认房屋交接现状后并签署《房屋交接书》,房屋的风险(损坏、灭失等)责任即日起转移给XX合伙企业。
(四)不动产过户阶段
2017年11月6日,XX公司、XX合伙企业取得完税凭证后,本处公证员A随同XX公司、XX合伙企业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上海市XX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公证员组织产权转移登记现场。首先,公证员对签约人员进行身份核验、询问并拍照保全;随后,XX公司、XX合伙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提供证件资料、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书,提交不动产权转让登记申请,并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收件收据》,现场情况由公证员拍照保全。
四、服务总结
至2017年11月6日,XX公司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层办公楼)转让完成。在此过程中,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以第三方的身份深入参与到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一是在看房阶段,公证人员除了向意向购买人展示房产,更重要的是向其告知风险,包括待售房产的性质、价款、交易方式等方面,提醒意向购买人警惕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闵行公证处以外任何第三方(中介)机构为赚取差价而散布虚假信息、混淆产权性质、抬高交易价格等不正当的行为,并将相关内容以《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告知书》形式发放给意向购买人;二是在签约阶段,公证人员向交易的上下家逐条解释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上下家慎重确认合同的补充条款并见证、保全整个签约过程,消除潜在的纠纷隐患;三是在不动产交接阶段,针对交易上下家有非正常节点交接(提前交接、延迟交接)房屋的情况,公证人员不仅见证交接房屋的现状、记录水电煤数据,还协调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交接细节起草、制订《不动产交接书》,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满足买受人的合理诉求;四是在不动产转移登记阶段,公证人员监督见证、指导缴税、协助登记,为上下家提供委托代办缴税、转移登记、不动产权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