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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为再婚老人办理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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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5062830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绥中县公证处在敬老月普法宣传公益活动中了解到,高龄为91岁的张某有过二次婚姻,和原配丈夫马某生育了2个儿子、2个女儿,张某在丈夫去世后与李某再婚并生育了1个儿子、1个女儿。张某再婚后一直与丈夫李某和再婚生育的儿子、女儿一起生活,对与原配丈夫生育的4名子女没有尽抚养义务。张某在丈夫李某和再婚生育的儿子去世后,住进了绥中县XXX老年公寓,张某曾因年纪大没有生活来源和对再婚生育的女儿尽了最大的抚养和帮助义务为由以赡养纠纷向绥中县人民法院对其女儿提起过诉讼,要求女儿对其尽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张某胜诉,女儿每年付赡养费7200元。虽然张某官司已经胜诉生活有了保障,但是和女儿的关系也比较紧张。现老人年事已高,对自己的身后事一直有着自己的想法,再婚丈夫和儿子已经去世,和女儿的关系因为诉讼也不和睦,她想在自己去世后和原配丈夫合葬,并和大儿子马小某取得了联系,大儿子愿意尽赡养义务和帮助其料理后事,但是老人考虑到女儿对其不满,关系一直不好,尽管大儿子答应了为其办理身后事,但依然担心自己的后事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办理,整天忧心忡忡。我们了解到情况后向老人详细讲解了关于遗嘱的相关法律知识,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遗嘱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张某虽然年事已高,但是头脑清醒,对遗嘱及告知均予以明确,之后公证员结合张某的实际需求和迫切办理的想法,为其拟写了遗嘱版本,并于2018年11月1日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并及时送达了公证书。我处还根据辽宁省公证协会辽公协【2018】13号通知精神,对张某申办的遗嘱公证免收了公证费。

当前时代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的都较以前有所提高,但是一般情况下,老百姓都认为遗嘱就是用于处分财产以避免将来家人之间发生纠纷,比如房屋、汽车、存款、股票的处分等等。对于处理身后事是否能以遗嘱的方式处理,大部分的老百姓都没有过多的了解。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通过遗嘱公证的办理,在实现遗嘱人愿望的同时,也避免了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辽葫绥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女,一九XX年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张某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在XXX,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按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绥中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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