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县金某某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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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55062643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2日上午,申请人金某某(系被继承人王某某配偶)来到县公证处,请求全部继承丈夫王某某(2017年8月17日因病在抚顺矿务局总医院去世)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并对该项继承权进行公证。申请人金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证明。
公证员热情接待了金某某,并仔细核查了相关材料。公证员去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XX乡XX村查明王某某的父母都已早年去世,王某某还有一个儿子王某。公证员向王某讲解了继承方面的有关法律,王某表示放弃对父亲住房公积金的继承,并当场签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员还查明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至此,王某某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由其妻子金某某继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申请人:金某某,女,一九六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XX乡XX村X号。
被继承人:王某某,男,一九五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XX乡XX村X号。
公证事项:继承财产
申请人金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财产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1.死亡证明、2.身份证明、3.婚姻关系证明、4.亲属关系证明、5.继承申请书、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7.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某于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死亡。
二、继承人金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是王某某生前与其配偶金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的遗产为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个人账户余额。
三、据被继承人王某某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配偶金某某;王某某与金某某共有一名子女:王某。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甲、母亲王某乙均早年死亡。
五、现金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王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王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金某某、儿子王某、父亲王某甲、母亲王某乙共同继承,因王某甲、王某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王某表示放弃对王某某的遗产继承权,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子金某某一人继承。
如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负有债务,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抚顺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