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大甲继承其父马某房屋遗产的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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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GGGY155057437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马某是某建筑公司职工,20XX年X月马某因病去世,现其老伴郭某与儿子马大甲和马小甲三人欲对马某留下的遗产进行分配并申请公证。
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相关陈述得知,被继承人马某与老伴郭某系原配夫妻,马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系马某生前与其配偶郭某的夫妻共有财产。马某和配偶郭某婚后共育有两个子女,未收养过其他子女。马某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也未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
公证员对被继承人马某的上述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就遗产处理问题给当事人做了详细解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马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马某与其配偶郭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先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马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配偶郭某、次子马小甲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故被继承人马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子马大甲一人继承。
随后公证员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满意地离开了公证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新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郭某,女,一九五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巷X号X号楼X单元X号,系被继承人的妻子。
马大甲,男,一九八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X巷X号X号楼X单元X号,系被继承人的长子。
马小甲,男,一九八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X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号,系被继承人的次子。
被继承人:马某,男,一九五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XX,生前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巷X号X号楼X单元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郭某、马大甲、马小甲因继承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二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结婚证》;4、《户口注销证明》;5、《常住人口登记表》;6、建工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申办继承权公证所需的亲属关系证明》;7、《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8、乌鲁木齐市住房情况查询记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马某于二〇一X年X月X日在乌鲁木齐市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郭某、马大甲、马小甲向本处申请继承马某遗留的下列财产: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路X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柒拾玖点伍壹平方米,房产证号:乌政房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乌市国用(200X)字第XX号)】,系马某与配偶郭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三、据所有申请人郭某、马大甲、马小甲称被继承人马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据所有申请人郭某、马大甲、马小甲确认被继承人马某的父母均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马某与配偶郭某系原配夫妻,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郭某共有子女两人:长子马大甲、次子马小甲。
五、现马大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郭某、马小甲均在本处自愿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马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马某与其配偶郭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马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配偶郭某、次子马小甲均自愿放弃对其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马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子马大甲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