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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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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5057369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当事人周某萍、陈某明与陈某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得知周某萍与陈某明系夫妻关系。他们是19XX年X月X日在X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女儿陈某于19XX年出生,现已结婚生子。夫妻二人于20XX年在X市X区X路X号购买了一套门面房,现在夫妻二人想将这套商品房(商服用房)过户给自己的女儿陈某,却不知是通过买卖还是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希望公证员能够给予法律帮助。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其次,《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的是夫妻一方财产,其第三款规定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和一百八十七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撤销赠与;现在如果夫妻二人以买卖的方式将上述商品房(商服用房)过户给女儿,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该商品房属于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夫妻二人将上述商品房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女儿,并明确约定归女儿一人所有,其可以成为女儿陈某的个人财产。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过户都需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经过一番考虑后夫妻周某萍、陈某明决定以赠与的方式将上述商品房(商服用房)过户给女儿一人所有。公证员专业周到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肯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新证民字25XXX号

 

申请人:周某萍(赠与人),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市X区X路X号。

陈某明(赠与人),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市X区X路X号。

陈某(受赠人),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市X区X路X号。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赠与人、受赠人双方于二○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赠与人、受赠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合同项下的房屋为赠与人夫妻共同所有,该房屋座落在X市X区X路X号X小区X栋X号门面,建筑面积叁拾叁点壹叁平方米【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20060XX857号;土地证号:乌市国用(2007)第00XXXX74号】。赠与人自愿将该房屋无偿赠与受赠人个人所有,受赠人同意接受此赠与。该赠与合同项下的房屋权属转移自乌鲁木齐市房产、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赠与人周某萍、陈某明与受赠人陈某于二○XX年X月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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