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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委托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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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5054529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窦某于2019年2月11日来到我处,向我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坐落在凌源市XXX,地号XX,幢号XX,房屋所有权证:凌房权证字第XXX号,建筑面积104.83平方米的住宅楼房是委托人窦某和妻子仇某共同所有的财产。现欲将上述楼房抵押办理银行贷款,因委托人在外地工作,不能亲自办理银行贷款、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故委托妻子仇某为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事宜。依照委托人的申请,审查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我处向公证当事人告知了委托书公证告知书,使当事人了解基本权利和义务,对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法律含义及相应法律责任均已清楚,为当事人出具了委托书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辽朝凌证民字第387号

申请人:窦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凌源市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窦某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窦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凌源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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