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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遗嘱公证助老人得偿所愿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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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5022114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年XX月,七旬老人张某某因病住院。为提前妥善安排好自己的财产,避免日后亲人因争产而发生纠纷,张某某通过电话预约向公证处提出遗嘱公证申请。考虑到老人住院行动不便,公证处主动为其提供了上门服务。

通过在办理公证前向住院医生详细了解张某某的精神状态,并结合办证过程中张某某的问答情况,公证人员确认了张某某的神志清醒。在办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向张某某告知了办理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告知了张某某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义务,核对确认了张某某的身份及其所提供相关材料真实合法,仔细询问了张某某办理遗嘱公证的目的,与其确认了遗嘱内容,并通过全程录音录像,为张某某办理了遗嘱公证。因适逢“敬老月”期间,公证处正在开展免费遗嘱公证活动,公证处未向张某某收取此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费。

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公证机构作为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财富流转传承秩序、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像本案中所开展的敬老爱老公证法律服务活动,就是公证机构发挥其在关爱老人、保障民生方面的职能作用的一个体现。通过为老年人办理免费遗嘱公证,并为特殊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既有利于解决老年人最为关心的财产处分问题,有效避免今后其亲人因争产而对簿公堂,也可以让老年人切实感受到公证法律服务的温度,提升公证的社会影响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某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张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在某医院某号病房楼某床,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王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其右手大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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