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助当事人圆了留学梦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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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GGGY155020089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实施国家人才强国和科教兴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郑州大学学生罗某某的申请,同意资助罗某某以博士研究生身份赴挪威奥斯陆大学医学院留学,留学专业为泌尿外科,研究方向为治疗抵抗性前列腺癌。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为了不让人才流失,督促留学生学业完成后按期回国服务,需要第三方为留学生提供担保并保证留学生认真履行协议,故经三方当事人同意,申办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
办理过程中,公证员认真询问留学生罗某某及保证人罗某、刘某某的意思表示,向当事人认真解释协议条款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当事人罗某某及保证人罗某、刘某某表示同意接受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在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而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当下,国家培养人才和科教兴国战略比重增大,公证的介入,为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提供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云文七都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XXXX,地址:北京市XX区XXXX街X号X楼XX层。
法定代表人:生某某,职务:秘书长。
乙方:罗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XXXX,住址:郑州市XXXX区XX道XXX号。
丙方(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罗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市XX镇XXXX号。
丙方(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刘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市XX路XXXX号。
公证事项: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甲方、乙方、丙方于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甲、乙、丙三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丙三方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三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受乙方罗某某的申请,同意资助乙方以博士研究生身份赴挪威奥斯陆大学医学院留学,留学期限为48个月,资助期限为48个月。甲方同意乙方按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制定的研修计划或批准攻读的学位出国留学。留学专业为泌尿外科、研究方向为治疗抵抗性前列腺癌。丙方罗某、刘某某自愿用本人固定工资收入为乙方出国留学提供担保。协议中三方承担的义务、违约及连带赔偿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生某某与乙方罗某某、丙方罗某、刘某某于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日签订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乙方、丙方当事人的签名、手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七都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