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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版社保全行为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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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GGGY154987231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外语教学xxx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享有《xxx英语》系列图书专有出版权,该公司发现位于德惠市建设街的某书城涉嫌售卖盗版《xxx英语》系列教材。外语教学xxx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向我处申请对其在德惠市建设街某书城购买涉嫌盗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据保全的公证文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查处侵权案件时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购买或索取实物,现场拍照、摄像,询问证人、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等保全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证据保全公证书应记明申请保全的时间、理由以及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保全证据时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带及实物、发票等,应在清单中列明。对于保全的物证、书证等,公证机构应加强保管措施,对于软盘、录音和录像带等应制作备份并定期复制,防止证据灭失。

按照规定,公证处首先审查并核实了外语教学xxx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确认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符合受理要求,遂受理了该申请。

2014年x月x日下午14点15分,外语教学xxx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陪同下,前往德惠市建设街的某书城,以七折的价格,支付人民币70元,购得4本外语教学xxx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分别为《xxx英语1》《xxx英语练习册1》《xxx英语2》《xxx英语练习册2》,并取得三张加盖德惠市建设街某书城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及该书店名片一张(刘某,电话8727XXXX、137XXXXXXXX,背面为该书店的地址简图)。公证员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全程保全。所购图书及发票、名片经公证员封存后,交由公证处保管;所购图书封面、封底由公证员复印,公证员现场完成工作记录,制作物证清单,附在公证书中。经公证处审批通过后,公证员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在外语教学xxx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德惠市建设街某书城侵权案开庭审理时,我处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封存实物证据的来函,将封存保管于公证处的上述书籍及收据等证据材料邮寄送达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于2015年x月x日审结,法院以(2014)吉某证字第xxx号公证书证明的法律事实认定被告德惠市建设街某书城实施了销售侵权图书的侵权行为,外语教学xxx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胜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4)吉某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外语教学xxx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x大厦南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x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外语教学xxx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于2014年x月x日来到我处,称其在德惠市图书市场中发现有商家出售涉嫌盗版的《xxx英语》系列图书,申请人为了日后维权之用,向公证处申请对其在德惠市图书市场购买涉嫌盗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2014年x月x日下午14点15分,李某某在德惠市xx道街的xx书城,以定价七折的价格,支付人民币柒拾元,购得4本外语教学xxx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分别为《xxx英语1》《xxx英语练习册1》《xxx英语2》《xxx英语练习册2》。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姜某对李某某的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保全。

兹证明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是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姜某的监督下完成的;其所购图书经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姜某封存后,交由吉林省德惠市公证处保管。所购图书封面、封底由本公证员复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附:1.所购图书封面、封底复印件共计八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德惠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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