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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金融业务保全案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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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498662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3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工作人员刘某来到我处,为处理该行与XX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胎公司)的保理业务,寻求与公证处的合作。轮胎公司因融资需要,向银行申请金融融资的保理业务,并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额度:人民币1亿元),在该额度范围内,轮胎公司可不定时提出不定额的单笔融资申请,并为每笔融资申请单独签订更具体的协议。经与刘某沟通后,获悉该轮胎公司与几家国内(中外合资)汽车经销公司、轮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合同约束且商业关系稳定,相应的应收账款作为保理业务的基础,但该轮胎公司和银行对该金融业务的顺利延续,有几点需求亟待解决,一、因为轮胎制造原料橡胶属于期货市场商品,期货市场行情走势不定,原料采购时间不固定,所以轮胎公司提出其申请保理业务融资时间不固定且紧迫,希望银行尽可能缩短处理时间,以便迅速融资;二、银行欲按照《合同法》规定,通知应收账款付款方债权转让事宜及转让明细,并将通知行为加以保全,尚未确定具体通知方式。以上需求致使公证申请不定时,办证出证时间紧迫。我处经与银行、应收账款付款方、轮胎公司共同协商后,建议银行以邮寄方式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及明细内容通知应收账款付款方,我处对该行为及邮寄的文书进行保全。

我处安排骨干公证员通过提前预约、提前预审、业务协调、速时出证方式办理此类公证业务。公证员提前预审了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合同和其他申请材料,确认当事人身份、受送达人信息、邮寄方资质等各项信息完备,并对银行拟定的邮寄文书内容给予补充完善的建议;与银行进行提前预约,并与中国邮政速递公司进行协调,由其指派专门人员按照预约的时间前来收取邮件;按照约定的预留时间受理公证,并速时出证。出证之后,配合应收账款付款方对公证书的核实,并为保理业务的变更向银行提供持续的法律咨询服务。

自2017年8月10日第一次受理公证起,我处以此方式配合银行将该保理业务延续至今。配合银行缩短放款审批流程时间,满足轮胎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具体融资需求,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维护了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发挥了公证处的职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XX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营业场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甲,职务:XX。
    委托代理人:乙。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乙于2017年8月XX日向我处申请,对其向XXXX邮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回执》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丙及委托代理人乙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乙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回执》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XXX(的XX)收,邮寄地址:XXXXX。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回执》与XX所邮寄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回执》内容相符。

附:国内标准快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

公证员

2017年8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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